周云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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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案件中具有立功表现,减轻处罚情节如何进行适用?

作者:周云卿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0日分类:法律解答浏览:473次举报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先对数罪中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然后再考虑立功情节,对决定执行的刑罚予以减轻,从而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对两个罪分别定罪量刑,并在对每一个罪定罪量刑时,分别考虑被告人的重大立功情节,并分别予以减轻处罚,然后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对两个罪分别定罪量刑,并对其中的一个重罪考虑重大立功情节,给予减轻处罚,对其他罪不再考虑立功情节,不予减轻处罚,然后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只能根据刑法的基本原理来处理。此类案件的量刑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先减后并原则。即对于决定减轻处罚的数罪并罚案件,应先减轻处罚,再予以并罚。因为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是以每一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基准的,指的是在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果先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执行的刑罚,然后再减轻,则何者为从轻,何者为减轻,没有基准,无从操作。故上述第一种意见无法适用。

第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对于一个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只能使用一次,严禁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实作双重的评价,从而导致重复处罚。虽然最初提出该原则的目的是避免一罪两罚,但对于被告人有利的从轻情节,该原则也是同样适用的。一个立功情节不能对所有的罪都给予减轻处罚,反复适用。

第三,重罪减轻处罚原则。对于犯数罪的案件,究竟对哪一个罪减轻处罚,要使减轻处罚的效果在最终执行的刑罚中能够体现。否则,减轻处罚便没有意义。如一个无期徒刑和一个有期徒刑并罚,如果选择对有期徒刑的犯罪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最后仍执行无期徒刑,则属于减轻处罚没有效果。一般而言,选择量刑最重的那个罪减轻处罚,最能体现减轻处罚的效果。


周云卿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