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否达到,还是要通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以达到主客观相统一。只有对案件已经不存在合理的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才能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合理怀疑”不是只凭想象或轻率的怀疑,也不是基于同情或偏见的怀疑,而是基于推理和常识,而且这些推理和常识必须合乎逻辑地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
因此,“排除合理怀疑”可以概括为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之后,对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再存在任何有证据支持的、符合经验与逻辑法则的疑问,产生了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内心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