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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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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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如何进行适用?

作者:周云卿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0日分类:法律解答浏览:444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否达到,还是要通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以达到主客观相统一。只有对案件已经不存在合理的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才能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合理怀疑”不是只凭想象或轻率的怀疑,也不是基于同情或偏见的怀疑,而是基于推理和常识,而且这些推理和常识必须合乎逻辑地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

因此,“排除合理怀疑”可以概括为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之后,对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再存在任何有证据支持的、符合经验与逻辑法则的疑问,产生了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内心确信。


周云卿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