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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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案件中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审查要素与标准是什么?

作者:周云卿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0日分类:法律解答浏览:734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因此除因重大立功应当减刑外,对可以减刑案件中罪犯减刑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对悔改、立功表现的认定。其中立功表现又因不具有普遍性且标准客观故而极少适用,绝大多数减刑是基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对之认定的主要审查标准如下。

1.认罪悔罪是首要因素

“确有悔改表现”的法定构成要素为: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后三项是罪犯接受教育、劳动改造表现情况,可通过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反映。认罪悔罪属于主观要素,反映了罪犯人身危险性中的主观恶性的消除,直接体现了减刑目的,是确定悔改表现的首要因素。

2.结合判前事实与服刑期间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可以减刑的案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第七条规定了累犯在减刑起始时间、幅度、间隔期方面均应从严,而没有规定累犯不能减刑。最高人民法院也称对特定罪犯减刑“从严掌握”,是指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三个方面严格把握,但并不是说对于此类罪犯不能减刑,为了调动改造积极性,应对罪犯的积极改造行为给予适当的减刑奖励。因此,累犯不是否定减刑资格的充分条件,而应将累犯与其他事实一道作为判前表现,与交付执行后的表现情况结合对照审查。

3.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适用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不同刑事程序中对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侧重不一,刑罚方面以罪犯主观方面的人身危险性起决定作用,减刑中对罪犯客观方面的审查更应看服刑期间,特别是减刑间隔期内的行为表现。

4.适用明确法律规定

减刑案件也应当按照法律明确规定进行裁判。再犯罪可能性是假释案件的审查标准,用再犯罪可能性较高为由否定罪犯的减刑资格,欠缺现行法依据。此外,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可予适用的情形下,不应以内容相对抽象的法律标准、法律理念、原则性规定作为个案裁判依据,即法律适用有先后选择顺位,当规则明确时,应遵循“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的准则,不应将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学理性或原则性规定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周云卿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