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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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支付加班工资,单位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单位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许梅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15日 8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一期 A2 栋 9 层 901 室。法定代表人:李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XX,男,2000 年 5 月 24 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道东办事处道东大街肉厂B区肉厂巷1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安徽XX律师。原告武汉XX公司与被告马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2 月 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告马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驳回裁决书裁决,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报酬 55764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班报酬 55764 元,系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强制其要求加班。第一,公司对员工加班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被告入职即有告知,有《劳动合同》及其附件《销售确认函》员工签字、以及在入职后开通并告知被告的公司 OA 等相关办公软件账号为证;符合程序和要求的加班已经依法予以调休补偿,公司考勤打卡及客户拜访系统的软件,员工均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操作,不能通过有记录就认定是加班,经公司考勤系统查证,从 2021 年 6 月 16 日-2023 年 8 月 31 日,打卡地点均为被答辩人居住地附近。被告与原告约定岗位为 8D-销售专员,根据岗位性质,被告需到店拜访,以到店拜访位置打卡作为劳动产出依据。原告不认可被告单纯依据打卡记录提出的加班诉求。第二,公司认可和规定的工作交流和工作通知的线上软件为:企业微信、企业邮箱。被告提供的微信截图并不能证明为公司工作群组,且截图内容并无公司人事行政部门下发考勤调整、加班安排的通知,不能证明公司要求被告加班。第三,被告工作岗位为销售性质岗位,薪资构成为固定薪资 2500+提成(按销售额提成);被告在非工作时间沟通客户以获取更多销售额提成属于被告为提高提成收入进行的行为,不属于公司强制加班行为,且在此期间获得的销售额公司均已足额按提成方式随薪资发放,不存在拖欠薪资。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马XX辩称: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自 2021 年 6 月 14 日--2023 年 9 月 2 日,在被答辩人处从事销售 BD 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书》等原件及案涉所有证据都存储在光盘里】。

二、在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加班时,答辩人及其同事统一使用的是同一个微信群。每天,领导在微信群里发布工作任务,群成员通过豆芽 APP 打卡考勤【详见:微信聊天记录(彩印)、(黑白)】。被答辩人虽然辩称答辩人任意网络进行打卡,但其规章制度并未规定哪些情形属于任意打卡。被答辩人明知答辩人在工作期间的打卡状态,亦未向答辩人提出异议。故,《民事起诉状》关于考勤打卡的陈述不属实。

三、被答辩人强制答辩人延长劳动时间,未安排补休,且未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1、《劳动合同书》第四条第 9.1 款: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

2、答辩人入职后,被答辩人安排其在淮北组开展业务,至 2023 年 9 月期间,每日实际工作时间自早上 8:30--晚上 9 点,实际工作时长为每日 12.5 小时,每周工作时长为 62.5 小时。

上述事实与蚌埠市龙子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蚌龙劳人仲裁字【2023】91 号《仲裁裁决书》、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皖淮劳人仲案【2023】第 018 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答辩人强制答辩人延长劳动时间,未安排补休,且未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的事实。

四、被答辩人强制答辩人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总计 97 天,未安排补休,且未支付加班工资。(一)、《劳动合同书》第四条第 10 款:甲方因工作需要,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要求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包括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加班,乙方无特殊理由应予服从。甲方须依国家及甲方有关制度规定,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二)、《劳动合同书》第四条第 10 款的约定限制、剥夺了答辩人拒绝加班的权利,答辩人只能被迫加班。2021--2023年期间,答辩人于休息日、节假日加班的天数共计 97 天【详见:答辩人提交的休息日加班、上门打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明确显示时间、自拍、具体地点)】。(三)、答辩人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也是使用豆芽 APP 考勤打卡、截图上传电话/上门数量、业绩、复盘等信息。负责淮北组区域的业务经理依次是王XX、马X、王X、何X、祁X。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时,领导(区域经理)在微信群里发布指令,群成员按照其指令在微信群里考勤打卡、使用豆芽 APP 考勤打卡、截图上传电话/上门数量、业绩、复盘等信息【详见:答辩人提交的休息日加班、上门打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明确显示时间、自拍、具体地点)】。这些证据能够证实答辩人于休息日、节假日加班的打卡记录及对应的工作内容。上述事实与蚌埠市龙子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蚌龙劳人仲裁字【2023】91 号《仲裁裁决书》、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皖淮劳人仲案【2023】第 018 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答辩人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被答辩人未安排补休,且未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五、答辩人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总计 97 天,被答辩人应当支付答辩人加班工资 56215.76 元。(一)、2022 年 8月至 2023 年 7 月工资流水记录,证实答辩人月平均工资数额为 6302.54 元。答辩人的工资流水记录未包含加班费的工资构成。(二)、答辩人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总计 97 天,被答辩人未按照《劳动合同书》第四条第 10 款的约定,安排补休,被答辩人虽然辩称已调休,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负责人沟通离职、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通话录音》,证实答辩人于休息日、节假日加班,被答辩人未安排补休,且未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详见:光盘、文字记录】。《通话录音》中,被答辩人的负责人承认答辩人休息日、节假日存在加班事实,强调加班是省区做决定的,答复说“需要走个审批程序,而且对销售来说,周六周日加班是省区做决定的。关于加班的问题,销售嘛,你们多加班可以多挣些钱的。” (四)、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上述事实与蚌埠市龙子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蚌龙劳人仲裁字【2023】91 号《仲裁裁决书》、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皖淮劳人仲案【2023】第 018 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答辩人强制答辩人加班,未安排补休,且未支付加班期间的劳动报酬的事实。故,答辩人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总计 97 天,被答辩人应当支付答辩人加班工资 56215.76 元。综上所述:宿州市埇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皖宿埇劳人仲裁【2023】490 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正确,被答辩人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采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 年 6 月 15 日,江苏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马XX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为 3 年,自 2021 年 6 月 15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14 日止,工作为安徽销售部-安徽战区 BD 岗位,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后江苏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人事负责人张X告知马XX,“因江苏小药药主体注销,现就你的劳动合同进行换签,原三年期劳动合同结束日期不变更,社保公积金缴纳现状不变更,以及司龄休假等福利不变更,收到合同链接请及时签署”,故,2023 年 2 月17 日,武汉XX公司与马XX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 3 年,自 2023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024 年6 月 14 日止,约定从事 BD 岗位,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2023 年 9 月 1 日,马XX提交离职申请,2023 年 9 月 5日,武汉XX公司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劳动关系解除生效日为 2023 年 9 月 2 日。双方均认可被告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7 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 6302.54 元/月。被告举证 2023 年 9 月 1 日其与原告公司张XX的通话录音,马:每周六的加班,加班费能结吗?平时不是打电话了吗,平时的工资没有体现这些。张:每周六打电话属于我的业务,咱们做销售,跟业绩相关的,打电话是业绩的提升。马XX帮忙问一下,能结多少,到时候给个回复。张:一定要要吗?马:周六周日加班有国家法律规定……2023 年,马XX与武汉XX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宿州市埇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21 年 6 月 14 日至 2023年 9 月 4 日期间周末加班工资报酬 55764 元。2024 年 1 月25 日,上述仲裁委作出皖宿劳人仲裁〔2023〕490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 55764 元。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离职证明》、仲裁裁决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规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被告在2021 年至 2023 年非工作日加班的事实,有被告提交的打卡记录、微信聊天、录音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称,被告为提高收入进行的行为,不属于公司强制加班行为,且加班打卡地都在被告居住地附近,其可以通过任意地点任意网络进行打卡。本院认为,对于被告加班的天数应当结合工作群聊中的加班通知及被告的打卡记录相互佐证进行确认。经核实加班通知及打卡记录,本院认定,被告在 2021 年加班 14 天,2022 年加班 41 天,2023 年加班 28 天,合计 83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 2021 年 6 月至 2023 年 9 月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48102.14 元(6302.54 元÷21.75 天×83 天×200%)。

案件判决:

一、驳回原告武汉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武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马XX支付休息日加班报酬 48102.14 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原告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1996年妇幼医师专业毕业,2008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13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