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丙,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梅,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甲因与丁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某人民法院(年份)皖某民初某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并依法改判原判中提及的房产归甲所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丁承担。甲认为一审法院在财产分割上未充分考虑甲对家庭的贡献和子女的抚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重新判决。
丁辩称,丁与甲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进行分割。丁认为一审判决在财产分割上已充分考虑了双方情况,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甲的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丁与甲系夫妻关系,于1981年举行婚礼,并于1982年育有一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拥有两套房产,一套登记在丁名下,另一套登记在甲名下。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情况和财产状况,判决两套房产分别归丁和甲所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已考虑到甲对家庭的贡献,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甲的上诉理由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
综上,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