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秀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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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者:周秀人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04日 11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双龙、周秀人,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邓某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人,被告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B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77674元及逾期利息(以377674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暂计至2018年6月28日为74277元);2、请求判令被告B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90390元;3、请求判令被告B公司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邓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B公司签订一份《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B公司向原告采购钢材,由原告送至被告B公司指定的地点。合同订立后,原告已按约完成供货义务且已开具相应发票。2018年1月22日,经对账确认双方交易货款总额427674元,扣减已付50000元后余欠377674元,并明确上述款项如何支付。被告邓某自愿对被告B公司上述债务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两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B公司辩称,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应向其供应1200000元的货物,但原告实际只供应427674元货物,故而原告需承担违约金,结欠原告货款377674元属实,但不同意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等,因是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供货。

被告邓某辩称,其作为保证人签字的还款协议并非双方达成的合议,该协议明显带有强制保证书的形式,只有B公司及其签章,并无原告盖章,因原告带人到B公司闹事,为此越溪派出所出警二十几次,其被逼迫才签字,而原告还特别备注甲方是自愿并非受威迫情况下签署。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0日,被告B公司(甲方)与原告A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如下:一、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总额见附件,本合同总额为1200000元。二、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等。

上述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项下货物分批次交付,但双方一致确认由被告B公司提前3天口头通知原告A公司订货。合同签订后,原告A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24日、5月24日两次向被告B公司供应合计427674元的冷薄钢板、角钢等,并分别于2017年3月24日、5月24日向被告B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5月24日开具了三张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000元、6569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B公司2017年5月12日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50000元。

2018年1月22日,被告B公司出具还款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与乙方确认核实债务如下,甲方B公司2017年3月24日和2017年5月24日共欠乙方A公司货款总额427674元,乙方已把所有发票开清给甲方,甲方在3月24日承诺货到现场2个月之内将货款全部付清给乙方,但甲方仅在2017年5月12日支付货款50000元到A公司账号上,目前甲方欠乙方余款共计377674元整,经甲方承诺全款377674元从2017年6月1日起按照1.5分利息计算,每天利息为189元。甲方承诺在2018年2月12日前支付A公司货款最低100000元,余款必须在2018年5月31日全部付清给乙方,若不付清,按余款总额加上利息总额的20%付违约金给乙方,因该笔欠款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和差旅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公司承担。本人邓某,身份证号码对该笔欠款和为主张该笔欠款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甲方在自愿,并非受威迫情况下承诺办理)。该还款协议落款处由被告邓某作为担保人签字。

另查明,原告A公司为本次诉讼聘请律师的费用为20000元。

又,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越溪派出所于2018年7月31日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18年1月17日09时22分59秒接到王某报警称,B公司报称两个人在闹事,要民警快去。接警后,民警速至现场了解,B公司员工王某A公司员工卞xx、李xxB公司讨要货款发生纠纷。

原告陈述,其主要经销钢材、消防产品配件,被告B公司向其采购的钢材和消防产品配件是种类物,虽合同约定供货金额为120万元,但合同亦约定交货后45天要付清货款,而被告B公司未按约付款,故其才停止供货,之后在催要货款时口头通知解除合同。每次送货均随货附送相应增值税发票,其中2017年5月24日开具的一张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先开的,当时被告B公司给其一张空头的订货支票,称等需要的时候再送货,之后因没有收到款就没有送货。被告B公司逾期付款给其造成了利息损失,同时还有仓储损失,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律师费是以结欠货款377674元为基数参考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计算并低于律师收费下限协商确定的。2018年1月22日还款协议文本虽由其提供,但相关内容是经与两被告协商确定的,现按照该还款协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B公司陈述,原告从未通知其解除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在其收到货物后根据送货金额开具的,其中2017年5月24日1张10万元的发票是先开的,当时其通知原告送冷薄钢板还有角钢,原告开票后说货物过两天送但没有送,此为原告没有按约履行合同的表现。之后,原告为向其讨要货款多次派人到其经营场所,还拉电、威胁工人不让生产等,其每次都有报警,民警出警后称不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其为了继续正常生产,受胁迫才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且还款协议内容是原告事先打印好的。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材料购销合同、还款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B公司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购销合同虽未明确约定合同项下货物分批分期供货,但合同第一条约定超出合同约定供货内容及数量上限,超出部分凭甲方出具的有效采购清单并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且合同约定的具体型号清单数量甲方需全部采购;第二条约定自本合同签订起甲方需要提前3天通知乙方订货,需要定制的产品甲方需要提前一个星期通知乙方;第五条约定甲方在两个月之内不向乙方采购材料的必须当月把未结款的货款金额无条件全部付清等等,表明购销合同项下货物供应以甲方向乙方通知订货的方式履行且允许甲方分批分期通知订货。本案中,原告与被告B公司一致确认原告根据被告B公司提前3天的口头通知送货,原告已分别于2017年3月24日、5月24日两次供货合计427674元并均于供货当日就所供货物开具了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应分别自2017年3月24日、5月24日起的45天付清当日所送货物的全款,但截至2018年1月22日,被告B公司仅支付货款50000元,余款377674元拖延至今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B公司支付货款377674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据还款协议主张上述欠款的逾期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抗辩上述还款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才出具,依据不足,且购销合同约定如被告B公司逾期付款应支付到期该付金额0.5‰日的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与还款协议对结欠金额按1.5分计算利息即按189元天计算利息基本相当,故对被告上述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还款协议中就被告B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既有违约金又有逾期付款利息,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而按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之和相较于以结欠金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明显过高,且原告未能就自己主张的因被告逾期付款而造成的除利息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提供相应证据。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本院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情支持以37767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20000元,根据还款协议相关约定,该笔费用理应由被告B公司承担。被告邓某自愿为被告B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明确担保范围为结欠货款377674元及主张该笔款项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还款协议中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据相关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邓某承担保证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抗辩原告未按约供货的违约金,因被告未就此提起反诉,本案中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人民币377674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397674元;同时支付以人民币37767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被告邓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周秀人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民商法方向硕士研究生学历,吴江人,2010年进入律师行业,现为上海融孚(苏州)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上海融孚(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99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