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德市范鑫真律师拖欠工资确认劳动关系案-劳动争议领域
Z某于2014年5月入职C公司担任教练员,月基本工资2800元,另按课时计提提成20元每小时。工作期间,C公司未按时为Z某缴纳社会保险,且拖欠Z某工资。至2024年4月底,C公司累计拖欠Z某工资2w+元,之后工资仍未结算。Z某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被迫离职,遂委托范鑫真律师代理仲裁维权,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2w+元、经济补偿金28000元、经济赔偿金56000元,并返还押金5000元。
仲裁庭审中,C公司经仲裁委依法通知后缺席庭审,未对Z某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Z某向仲裁委提交了打卡记录截图6页、月工资明细、社保参保证明等证据。其中,打卡记录截图因无C公司相关信息,仲裁委未予采信;月工资明细因未显示C公司信息,亦未予采信;社保参保证明由社保部门出具,仲裁委予以采信,可以证明C公司为Z某缴纳社保的事实。
范鑫真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案件焦点进行了充分论证。针对C公司缺席庭审的情况,范鑫真律师指出,C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范鑫真律师强调,虽然部分证据因形式瑕疵未被采信,但社保参保证明已足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在及C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同时,范鑫真律师详细论证了Z某因C公司拖欠工资被迫离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C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Z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范鑫真律师指出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最终未予支持;关于押金返还请求,因Z某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未获支持。
仲裁委经审理裁决:确认Z某与C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20日解除;C公司向Z某支付工资2w+元;C公司向Z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8000元;驳回Z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范鑫真律师在该案中的贡献主要体现在:第一,帮助Z某系统梳理了入职以来的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情况,准确确定了拖欠工资的具体金额;第二,在部分证据因形式瑕疵未被采信的不利情况下,巧妙依托社保参保证明这一关键证据,成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和拖欠工资事实;第三,精准区分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的法律适用,引导Z某合理调整仲裁请求,最终成功获得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4.8w+元;第四,在C公司缺席庭审的情况下,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确保仲裁委全面听取Z某方主张,维护了Z某的程序权利。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劳动者长期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却存在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劳动者依法被迫离职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应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则,同时也提示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应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和请求的法律依据。范鑫真律师在此案中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分析,帮助Z某成功维权,展现了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范鑫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