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德范鑫真律师X某违法调岗解除案劳动争议纠纷
X某自2015年9月入职A公司(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销售经理工作,先后在北京、承德等地负责区域销售管理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上26天休4天,无固定休息日,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考核等组成。X某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多次完成销售任务,是公司的重要业务骨干。2023年2月,A公司单方面作出《关于X某的职务任免通知书》,将X某由承德区域城市经理调整为昌平销售主管,属于明显的降职行为,且调整后工作地点发生较大变化,增加了X某的通勤成本。
X某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并向公司书面列明理由。公司随后下发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X某三日内到昌平区上班,逾期视为旷工。X某再次回复表示不同意调岗,双方协商未果。2023年2月17日,公司以X某未按合同约定在限期内到岗、构成旷工为由,向X某邮寄并微信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
X某委托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范鑫真律师代理仲裁案件。范鑫真律师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后,从多个角度论证公司解除行为的违法性。范鑫真律师指出,用人单位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公司虽在合同中约定了调岗条款,但实际调岗系降职降薪,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且公司未能提供任何业绩考核调岗的具体衡量标准,调岗缺乏合理性基础。同时,X某从收到调岗通知到被解除合同仅间隔8天,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15天旷工标准,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系违法解除。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公司变更工作岗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申请人不同意变更,双方未达成一致。公司虽主张合同约定可单方调岗,但未提供调岗标准,且申请人到岗仅8天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旷工15日,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最终仲裁委裁决A公司一次性给付X某经济赔偿金11w+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中的调岗条款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时,必须具备合理性和正当性,不得滥用调岗权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范鑫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