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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的税费由谁承担?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510人看过举报


01

房屋交易的税费承担一般情况

  1. 房产交易过户产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出卖人。

  2. 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

  3. 契税为买受人。


02

司法拍卖房屋交易税费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最高院《网络司法拍卖规定》”)中共有三个条文具体涉及到司法拍卖房产税费承担的内容,它们是第六条、第十三条和第三十条。


第六条(法院职责条款)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内容条款)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第三十条(税费承担原则条款)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03

司法裁判


1


若在《竞买公告》及《竞买须知》写明税款由买受人承担的,法院支持买受人应当受涉案《竞买公告》及《竞买须知》的约束,负担涉案房屋产权转移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负担的税费。



参考案例1:(2021)粤06民终923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审查:“《竞买公告》第七条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标的物可能存在的例如物业费、供暖费、交通违章扣分、罚款等其他欠费情况,除本公告特别声明外,由买受人负担。”《竞买须知》第十二条第二款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上述内容明确拍卖涉案房屋产权转移产生的税费负担,买受人参与拍卖即以其行为作出对上述内容知悉及接受的意思表示,买受人应当受涉案《竞买公告》及《竞买须知》的约束,负担涉案房屋产权转移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负担的税费。另,《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关于回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函>的函》载明:“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前,应先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若该行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附加的纳税期限在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前的,也应先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人是出卖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若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有约定的,买受人可以代出卖人缴纳上述税费,但纳税义务人依然是出卖人”,买受人吴世君上诉主张其无需承担涉案房屋产权转移过程中应由千叶花园公司负担的税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千叶花园公司有权根据《竞买公告》及《竞买须知》的内容要求买受人吴世君负担涉案房屋产权转移过程中所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印花税,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参考案例2: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2执异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司法拍卖财产过户时产生税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均系针对正常买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负担问题。本案争议的税费负担属于“因网络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不同于正常买卖所产生的税费。众信公司以前述法律、法规为依据,主张本案网络司法拍卖后土地过户登记需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应由卖方五吉公司负担,系对法律、法规的曲解,本院不予采纳。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网络司法拍卖与正常的交易活动不同,税法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纳税主体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网拍规定第三十条第二种情况确定税费承担主体,既可以确定由买方承担一切税费,也可以确定税费各付。也就是支持了买方承担一切税费。





2



法院认为网络司法拍卖属于正常交易,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税费。



参考案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甘执复14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买方垫付的卖方应承担的565971.6元税款可否从执行案款中扣除的问题。《网络拍卖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实际上,对双方当事人来讲,强制拍卖实质上仍是一种买卖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关系,对买卖过程中产生的交易金额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费。而对于不动产买卖、转让中,买卖双方关于税的承担问题,我国税法也明确规定,由出卖方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买受方缴纳契税、印花税等。故在税法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对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仍应遵照《网络拍卖规定》第三十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之规定

最高院的观点:司法拍卖中参照民事交易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来分配义务也就是税费各付。

兰州中院拍卖公告规定“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承担”,违反该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卖方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的规定,对拍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拍卖收入中征收税款。故兰州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从拍卖房产所得款项中扣除买方已垫付的卖方应负税款的执行行为符合规定。为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起见,对买方杨新忠要求扣除并返还其已垫付的应由卖方承担的税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网络司法拍卖就属于正常的交易活动,税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因此兰州中院规定由买方承担税费是错误的。”


3



最高院的观点:司法拍卖中参照民事交易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来分配义务也就是税费各付。


参考案例1:《施维、许惠成执行案》【(2017)最高法执监324号】

目前,法律对司法拍卖或流拍后抵债财产过户时产生的税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参照民事交易中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确定司法拍卖或抵债双方的税费承担标准较为常见且相对合理。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其法律地位即相当于买方一方。


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房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22】297号),其中第三条明确:

“切实将交易税费依法各自承担规则落实到位。根据网拍规定第三十条,交易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是基本原则。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该条规定,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载明“当次交易税费由买受人概括承担”或类似内容。……”

由此可见,《网拍规定》第三十条即是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载明“当次交易税费由买受人概括承担”或类似内容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税费征收的法律均明确规定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应由转让方承担,“印花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承担,“契税”由受让方承担。《网拍规定》施行前,法律对司法拍卖中税费承担确实规定不明确,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税费承担未违反禁止性规定。


参考案例2:《林X、深圳市鼎隆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2)粤执复264号】


本案中,深圳中院发布的竞买公告第一条确定“税费负担,由买受人承担”,第十条确定“与本次过户相关的双方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契税等)、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上述公示的税费承担表述与“当次交易税费由买受人概括承担”属于类似内容,与《网拍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不符,应予纠正。但是,由于该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鼎隆投资申请以物抵债,且深圳中院已经裁定以物抵债。

故被执行人林X主张“撤销深圳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关于拍卖被执行人华美讯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及北京市大兴区××路××号××幢、北京市大兴区XX镇工业开发区XXXXXX幢等3幢房公告》,依法更改该公告第十条税费承担规则后重新发布。”





03

总结



综上,关于拍卖房产的税费承担问题,因暂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裁判中呈现两种情形。


一是,按照拍卖公告中的约定,买卖双方受到公告的约束,如大家公知的“拍卖瑕疵免责”,由购买方仔细看好自己的义务,买定离手。

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可以是买方承担一切税费,也可以是买方与卖方税费各付。



二是,司法实践及法律逐步的规制,依照现有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税款义务。

看最高院态度以及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是往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税款规定义务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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