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明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山东

林晓明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拆迁安置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18888114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哪个要还?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8日|分类:以案说法 |180人看过举报

近年来

微信支付日益普及
在选择使用微信红包还是微信转账支付时
你是否遭遇“选择困难”
是否了解二者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异

近日

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微信红包与微信转账的区别成为案件焦点

基本案情

刘女士与周先生是微信好友。刘女士先后通过各种形式向周先生支付款项,其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2900元,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共计2769元,加上其他方式共计12万余元。在双方关系破裂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偿还借款共计12万余元。周先生抗辩称上述款项均为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曾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资助的目的,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显然是刘女士的赠与行为,周先生无需偿还。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刘女士的实际转账金额及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周先生亦曾表示过其经济困难等情形,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为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故对于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这两部分款项,法院判令周先生向刘女士偿还借款12900元,驳回了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心语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进行区分认定。

从微信软件属性来看,其本身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是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同时,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民俗习惯、民众普遍的经济收入、支出水平考虑,无偿赠与200元及以下的红包是社会公众通常可以接受的金额水准。

微信转账则与之不同,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不具备“赠与”之义。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博士生导师    戴孟勇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在双方同意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款的情况下,当付款的一方主张是提供借款,收款的一方主张是接受赠与,双方对于合同的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应该怎样确定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法官根据微信软件对于微信红包与微信转账的不同功能设计,结合人们对微信“红包”“转账”的通常理解和使用习惯,以及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事实,认定通过微信红包支付的款项属于赠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款项属于借款。这实际上是综合利用文义解释、习惯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并参考双方的缔约背景和履行行为等因素,来确定有争议的合同内容。这种做法与刚刚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正相吻合,也符合法理和人情,值得肯定。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济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18888114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063705

  • 昨日访问量

    179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林晓明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