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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基本案情
刘女士与周先生是微信好友。刘女士先后通过各种形式向周先生支付款项,其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2900元,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共计2769元,加上其他方式共计12万余元。在双方关系破裂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偿还借款共计12万余元。周先生抗辩称上述款项均为赠与。
法官心语
从微信软件属性来看,其本身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是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同时,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民俗习惯、民众普遍的经济收入、支出水平考虑,无偿赠与200元及以下的红包是社会公众通常可以接受的金额水准。
微信转账则与之不同,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不具备“赠与”之义。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博士生导师 戴孟勇
本案中,法官根据微信软件对于微信红包与微信转账的不同功能设计,结合人们对微信“红包”“转账”的通常理解和使用习惯,以及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事实,认定通过微信红包支付的款项属于赠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款项属于借款。这实际上是综合利用文义解释、习惯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并参考双方的缔约背景和履行行为等因素,来确定有争议的合同内容。这种做法与刚刚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正相吻合,也符合法理和人情,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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