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申报流程 (一)向谁申报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一般情况下,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且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债务人的清算组备案信息以及债权人公告信息。 (二)申报债权需准备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债权人申报债权时一般会提供下列材料(具体以清算组通知为准): (1) 债权申报表; (2) 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 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若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若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并没有履行向债权人通知的义务,未经依法清算,即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则债务人系违法清算。债务人登记注销后,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案例】 蒋某某与张某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沪0113民初9889号 本案中,干某某在向本院的陈述中并未告知公司在走清算注销流程。目前也没有在案证据证明甲公司清算组将公司清算事宜以及债权申报事宜通知了原告。甲公司清算组对于甲公司与原告间存在未决诉讼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仍然向公司登记机关出具了“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的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显然属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之情形。同时,两被告在《上海某经纪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中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故两被告应当承担甲公司注销前的债务。
若企业未实缴,在清算中如何处理 (一)公司解散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出资应当到期,作为清算财产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出资期限是否届满,股东对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部分需在进入清算程序后进行缴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二)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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