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485】
房东提起诉讼是否必然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
案情简介 陈某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因为陈某租赁该院落后对其院落进行了改造,若解除合同会给自己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目前合同能够履行,双方确定的租赁协议书合同目的可以实现。其在立案前主动要求交纳但朱某拒收。陈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交纳,并将相关款项缴至法院,但朱某坚持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向朱某支付租赁费18150元、支付违约金1285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合同与法律均难以穷尽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相对方的履约行为要有一定限度的包容和接纳。合同行为不是单独、孤立的,而是由多个行为构成的一个完整的行为体系。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共识及相互配合,应在诚信原则的指导下贯彻合同的签订、履行全过程。对于相对方在履约过程中的瑕疵行为,只要不构成根本违约,或无主观恶意,应当从保证合同目的实现出发,处理履约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可信赖性,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当事人在合同目的基本可以实现的情况下,应尽量维持稳定的合同关系,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对于对方轻微的违约行为,不宜动辄主张解除合同。同时“契约必守”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运作的基础。被告的违约行为虽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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