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杲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某、陈某
王某辩护人:陈杲,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检一部刑诉(2021)Z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当中,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25日以遗漏同案犯,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延期审理后,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检一部刑追诉(2021)Z1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者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 程序,于202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志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注册成立四川省易丰长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0 月10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场所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物流园区主干道B西侧建坤商贸物流总部大厦, 许可经验方式为批发(禁止储存),许可经营范围包含煤油、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2019年10月,王永和、陈某、张史吉(另案处理)在未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改变经营场所,在雷波县卡哈洛乡弈子村牛滚幽组出资设立易丰长通石化加油站,2019年11月,改变经营方式为储存92#汽油,并向周边群众和建设高速公路的企业零售92#汽油。经凉山州天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92#汽油销售金额为1774559元。非法经营获利未进行分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陈某与张史吉(另案处理) 商量后,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由三人出资在雷波县卡哈洛乡设立撬装式加油站,使用王某注册成立的四川易丰长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证照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危险化学品许可经营场所为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物流园区主干道B西侧建坤商贸物流总部大厦, 许可经验方 式为批发(禁止储存),许可经营范围包含煤油、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2019年10月,王某、陈某等人在未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雷波县卡哈洛乡弈子村牛 滚幽组出资设立易丰长通石化加油站,使用四川易丰长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证照,通过储存92#汽油的方式向周边群众和建设高速公路的企业零售92#汽油,由王某负责日常经营。经凉山州天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92#汽油销售金额为1774559元。另查明,本案犯罪线索系雷波县应急管理局2020年6月26日 移送雷波县公安局,雷波县公安局受理后,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陈某,二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至案发时陈某尚未分得利润。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用于非法经营加注装置及王某用于非法经营的华为手机一部。经王某申请,雷波县公安局委托有关部门依法对未售完的成品油进行了处置,未售完的92#汽油20345升售出87076.6元,该款暂存于雷波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经营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陈某在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相关量刑建议及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用于非法经营的撬装式加油设备、未售完的92#汽油出售款及王某非法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手机依法应予没收。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