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杲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6日 5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张X
辩护人陈X,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23〕46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张X犯介绍卖淫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 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 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陈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诉称: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3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X招募徐XX(16岁)、 刘X、王某某(16岁)、张X某(16岁)等多名女子在四川省越西县越城XX“嘎布”演艺餐吧、“五彩缤纷”KTV 进行有偿陪酒 陪侍,并在得知徐XX、刘X可以从事性服务之后,于2023年3 月 2 6 日给徐XX介绍一嫖客,使徐XX与嫖客完成卖淫行为; 2023年3月21日、3月23日被告人张XX共计介绍三嫖客给刘X,使刘X与以上嫖客完成卖淫行为,从中收取介绍费200元。2、2020年6月,被告人张X在明知其微信好友“奥哥” 将银行卡用于犯罪的情况下,仍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主动联系刘XX是否贩卖银行卡,后刘X找到杜X向其购买了1张中国 农业银行卡和1张中国XX银行卡(每张银行卡包括一个U 盾 、 一张手机卡、 一张银行卡)后交于张X,随后张X将杜X的2张银行卡贩卖给“奥哥”,得到2600元,之后张X将其中 的2000元转给了刘X。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28 日 杜X中国农业银行卡进账金额为XXX元,2020年8月22日至2020年9月10日杜X中国XX银行卡进账金额为XXX元,其中30000元为2020年9月7日被害人霍本行转入的被骗资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X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23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X招募徐XX(16岁)、 王某某(16岁)、张X某(16岁)、刘X等多名女子在四川省越西县越城XX“嘎布”演艺餐吧、“五彩缤纷”KTV 进行有偿陪酒陪侍,后张X得知徐XX、刘X可以从事性服务,便于2023年3月2 1日给刘X介绍了一名嫖客,约定交易价格为2000元,后刘X与嫖客在酒店完成了卖淫服务;2023年3月25日,张X给刘X又介绍了一名嫖客,约定交易价格为1500元,后刘X与嫖客在酒店停车场的车里完成卖淫服务;2023年3月26 日,张X给徐XX介绍了一名嫖客,约定交易价格为1500元,后徐XX与嫖客在酒店完成卖淫服务。2、2020年6 月,被告人张X为获取报酬,在明知其微信好友“奥哥”收购银行卡从事非法转账活动的情况下,主动联系刘X收购银行卡,刘X又联系杜X,并向杜X收购了中 国农业银行及中国XX银行(每张银行卡包括一个 U 盾、 一张手 机卡、 一张银行卡)的两张银行卡后交于张X,张X将杜X的两张银行卡贩卖给“奥哥”进行转账,获得2600元,张X将其中的2000 元转给刘X后,获利600元。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2 8日,杜X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流入资金共计人民XXX元,2020年8月22日至2020年9月10日,杜X的中国XX银行卡账户流入资金共计人民币XXX元。2020年9月7日,重庆市被害人霍本行被骗资金30000元转入杜X的中国XX银行卡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张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 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为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X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在 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本院查明的被告人的罪责刑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