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杲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2日 12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徐X
辩护人:陈X
被告单位:某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曾X
审理经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刑诉【2021】347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徐X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及西市检刑追诉【2022】1号 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某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 曾X、被告人徐X犯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昌市人民检 察院指派检察员岳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及其辩护人罗某、陈X,被告单位某电子有限公司及其辩护人李某,被告人曾X及其辩护人李某出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
(1)被告人徐X在木里县城市高清天网工程项目和木里县安局城关派出所二级指挥平台项目(公开招标信息化管理采购项目)中收受曾X转账及现金人民币共计259.90675万元。
(2)被告人徐X在德昌县城市监控系统(二期高清天网)项目、 电子卡口及电子警察系统升级维护项目等工程项目中收受曾X转账及现金人民币共计20.64万元
二、单位行贿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相互联系、互为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密切关系,通过 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0余万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 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为谋取不正当利 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21.5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 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被告单位某电子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 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1.5 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曾X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共谋实施上述行贿行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曾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徐X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其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77万元,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曾X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主动上缴某电子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8.26万元,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对其调查评 估后作出“适宜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法应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