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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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杲律师代理的帮信罪

发布者:陈杲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8日 9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毛某、李某、宋某、李某、赵某、李某

李某辩护人陈杲,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刑诉〔2021〕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李某、宋某、李某、赵某、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 检察员刘静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李某、宋某、李某、赵某、李某及其辩护人陈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2日,西昌市民刘某在抖音上被拉进一个群做任务赚取酬金,其下载一个网聊软件开始聊天做任务、微投,6月2日至4日刘某先后32次向诈骗嫌疑人提供的多个银行账号转账126万余元,后发现被骗。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日,西昌市民刘某在抖音上被拉进一个群做任务赚取酬金,其下载一个网聊软件开始聊天做任 务、微投,6月2日至4日刘某先后32次向诈骗嫌疑人提供的多个银行账号转账126万余元,后发现被骗。1、2021年5月底,被告人毛某为牟利在同乡徐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前往北京办理了3 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赌博转账,获利3,000元。2021年6月2日,被害人刘某被诈骗的5万元转进毛某工商银行卡内。被告人毛某出售的工商银行卡、邮政银行涉及全国17宗诈骗案,转入银行卡内的被诈骗资金为2,054,483.08元。2、2021年3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为牟利多次通过邵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宋某出售自己名下的6张银行卡,获利5,000 元。2021年6月2日受害人刘某被诈骗的5万元转入了李某的邮政银行卡内。被告人李某出售的银行卡涉及全国21宗诈骗案,转入银行卡内的被诈骗资金为796,457元。被告人宋某在联系李某等人提供银行卡的同时,还向杜某(在逃)出售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被告人宋某出售的2张银行卡涉及全国19 宗诈骗案,转入银行卡内的被诈骗资金为611,211 元。3、2021年6月被告人李某将自己名下3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2021年6月4日,刘某被诈骗的10万元分两笔转入了 李某的建设银行卡内.被告人李某的2 张银行卡涉及全国17 宗诈骗案,转入银行卡内的被诈骗资金为373,621 元。4、2021年6月被告人赵某先后办理5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 转款,获利700元。2021年6月4日刘某被诈骗的5万元转入赵某的招商银行卡内。被告人赵某的2张 银行卡涉及全国12 宗诈骗案,转入银行卡内的被诈骗资金为279,975 元。5、2021年4月、5月,被告人李某分两次将自己名下的7 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2021年6月3日刘某被诈骗的8万元分两笔转入了李某的邮政银行卡内。被告人李某的3张银行卡涉及全国14宗诈骗案,转入银行卡内的被诈骗资金为232,481.53 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李某、宋某、李某、赵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辩称自己也是被骗的,但其供述中明确知道其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卷钱”走账的事实,故其辩解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毛某、李某、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西昌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陈杲律师执业于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主要擅长刑事辩护,为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委员。2019年获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凉山
  • 执业单位: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34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