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刘某某与陈某甲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2年育有一女陈某乙。婚后陈某甲性格暴躁,多次殴打刘某某及其母亲,导致刘某某多次受伤。法院曾于2020年11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陈某甲实施家暴。2020年12月,法院首次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未改善,刘某某再次起诉,请求离婚、抚养女儿、分割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产及车位、车辆,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陈某甲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女儿,主张平分房产车位,并要求分割刘某某名下银行存款等。双方曾于2017年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若陈某甲家暴导致离婚则放弃全部财产,并约定自协议签订起双方财务分开,工资各自持有。
【争议焦点】
1. 婚生女陈某乙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
2. 诉争房产及车位的分割比例,特别是《夫妻财产协议》中“家暴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
3. 刘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及具体数额;
4. 陈某甲要求分割刘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及申请调取流水的请求是否应予准许。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抚养权,从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及生活环境稳定性出发,判决陈某乙由刘某某抚养,陈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关于房产及车位,法院认定“净身出户”条款实为感情性质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本着照顾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利益原则,判决刘某某享有60%份额,陈某甲享有40%。车辆归各自所有,刘某某补偿陈某甲3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据足以证明陈某甲实施家暴,判决其赔偿刘某某5万元。关于存款,因《夫妻财产协议》已约定财务分开、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故驳回陈某甲分割存款及调查取证的请求。
【律师价值】
刘春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精准组织家暴证据,通过报警记录、监控录像、医疗诊断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促使法院认定家暴事实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其次,巧妙运用《夫妻财产协议》中“财务分开”的条款,有效阻却了对方分割存款及恶意调取流水的企图,维护了当事人财产权益。最后,在房产分割上,虽“净身出户”条款未被完全采纳,但律师力主对方存在重大过错,成功争取到60%的房产份额,最大化保障了女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刘春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