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唐某与张某系夫妻,被告唐某某系二人之子,被告武某系唐某某之妻。2010年,唐某某与案外人周某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房屋,总价483万元,首付338万元,贷款120万元,房屋登记在唐某某名下。唐某、张某主张首付款系其卖房款及存款,且一直居住该房屋,遂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70%份额归其所有。武某辩称,原告曾就同一房屋起诉要求确认全部产权及返还购房款,均被法院生效判决驳回,本案属重复起诉;且房屋系唐某某与武某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出资不等于享有份额。此外,原告曾提交《协议书》证明借名买房,但武某指出该协议无其签字,且微信记录显示唐某某 认可无协议。在武某与唐某某的离婚诉讼中,法院曾认定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1. 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2. 原告唐某、张某能否仅凭出资比例要求确认案涉房屋70%的产权份额,即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或共同买房的真实合意。法院需审查在缺乏书面共有协议的情况下,原告能否以出资事实倒推物权份额。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此前诉讼中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未被生效判决采信。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与被告无共同买房合意,且曾以合同纠纷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450万余元,佐证其无合意购房的意思表示。既然双方无共同出资购房及形成共有的意思表示,按份共有的基础前提不存在。不能仅以出资来源为由简单认定按份共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唐某、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万余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刘春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以“出资比例”主张房屋份额的诉求,刘律师精准识别出原告在“借名买房”与“共同买房”之间的逻辑矛盾。通过梳理前序生效判决、微信聊天记录及离婚协议等关键证据,刘律师有力证明了原被告之间既无借名买房合意,也无共同购房合意。在庭审中,刘律师紧扣“物权合意”这一核心,成功打破原告试图以出资事实倒推物权份额的诉讼策略,最终促使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武某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家事与房产纠纷处理功底。
刘春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