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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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梅律师代理武某房屋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刘春梅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20人看过 举报

2026-08-2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唐某与张某系夫妻,被告唐某某系二人之子,被告武某系唐某某之妻。2010年,唐某某与案外人周某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涉案房屋,总价480余万元。房屋登记在唐某某名下,并向某银行贷款120万元,武某作为担保人。唐某、张某诉称,其与唐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张某出资购房,产权暂登记在唐某某名下,如有意外张某有权收回房屋。唐某、张某主张其支付了首付款及偿还了全部贷款,现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并要求唐某某配合过户。唐某某对原告诉求予以认可。武某辩称,涉案房屋系其与唐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借名买房,《协议书》系伪造,且其本人及母亲也参与了首付及还贷,原告诉求系虚假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以及原告是否有权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办理过户。

原告主张借名买房,提交了《协议书》及转账凭证。武某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并提交证据证明唐某琪、武某及其母亲支付了部分首付款、税费、中介费,且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及供暖费。法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协议书》仅涉及购房目的及产权处理,并无明确的借名买房约定。且武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唐某琪、武某夫妻对涉案房屋存在实际出资。原告虽实际居住并交纳部分费用,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亦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办理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原告唐某、张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某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唐某、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万余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刘春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与被告唐某琪串通主张“借名买房”的不利局面,刘律师精准锁定案件焦点,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了银行流水、税费凭证、中介费收据及供暖费发票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武某及唐某琪对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事实。庭审中,刘律师敏锐指出《协议书》缺乏借名买房的核心要件,并揭露原告隐瞒贷款已结清的事实,成功击破虚假诉讼企图。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原告诉求,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刘春梅律师现为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37
  • 擅长领域: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离婚、婚姻家庭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
1110120********37 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离婚、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