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许某某与吴某原系夫妻,被告许某系二人之子,被告赵某系许某之妻。许某与赵某曾于2014年结婚,2015年离婚,2016年复婚。2015年11月,许某丹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院的一处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19年1月,许某与赵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并经某公证处公证,约定该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许某某与吴某诉至法院,主张该房产系家庭共同投资购买,二被告恶意串通签订协议侵犯其财产权益,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许某同意原告诉求。赵某在刘春梅律师的代理下辩称,购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房屋已出售,售房款已另案处理,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涉案房产是否属于家庭共同投资财产。
原告主张家庭成员间的转账记录可证明其实际投资,以此对抗物权登记效力。被告赵某则主张房产购买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借名买房合意,协议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登记在许某名下,根据物权登记公示原则,应视为许某所有,且双方协议已经公证。原告以转账记录主张实际投资并以此对抗物权权属登记效力,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许某某、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万余元由二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刘春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与被告许某意见一致的不利局面,刘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从物权公示原则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性质入手,制定严密的答辩策略。庭审中,刘律师通过梳理购房时间线、婚姻状态变化及房屋后续处置情况,有力论证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成功切断原告“恶意串通”的主张逻辑,最终帮助当事人赢得胜诉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春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