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 年 7 月,原告简某与御墅园林公司签订庭院景观承揽合同,约定总价 25 万元,包工包料、工期 80 日,约定施工标准、付款节点、逾期违约金、工程变更规则。原告合计预付工程款225000 元。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多处不按图纸、报价单标准施工,钢筋、水池深度、石材、溪流工艺均存在质量缺陷,且工期严重逾期、中途擅自停工。原告发书面解除通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多付工程款、承担整改修复费用、支付逾期违约金、律师费、保全及鉴定费用。
被告园林公司抗辩:工期延误系原告不确认新增工程量、拒付增项款导致,工程质量合格,不认可鉴定结论,不同意退款及承担整改费用。
诉讼中我方代理原告申请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正式意见书,区分无争议、有争议已完工工程量,并明确不合格工程拆除重做整改费用。法院综合聊天记录、合同、鉴定意见、解除通知等证据作出裁判。
二、本案三大核心裁判要点
1.承揽人逾期停工、施工质量不达标,守约方发送解除通知后合同依法解除被告未在约定工期完工,中途擅自停工,多处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报价单标准,原告书面解除通知合法有效,双方承揽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2.口头新增工程量可计入已完工价款,结合司法鉴定核算应退还
超付工程款,双方微信沟通存在工程增项,合同约定口头变更后果由甲方承担,故鉴定中有争议完工造价计入被告施工总额;以原告已付款减去全部完工价款,核算得出被告应当退还的超额支付工程款。
3.司法鉴定合法有效,不合格工程整改费用全额由承揽方承担;双方均有工期过错,逾期违约金不予支持。鉴定机构具备资质、完整听取双方异议并书面答复,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施工质量缺陷修复整改费由被告承担;但案涉存在未结算增项情形,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责任,公平原则下驳回逾期违约金诉求;无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不予支持。
三、判决结果
1.原告简某与云南御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景观工程承揽合同于2022 年3 月 17 日解除;
2.被告于判决十日内退还原告超付工程款44366.18 元;
3.被告于判决十日内支付工程整改修复费用27742.6 元;
4.驳回原告主张逾期违约金、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的其余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4135 元,原告承担1913 元,被告承担2222 元;鉴定费 23000 元,原告承担 10640元,被告承担 12360元;
6.逾期未履行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四、办案心得
1.庭院、家装类承揽纠纷, 司法鉴定是固定工程量、质量缺陷、修复成本核心证据。代理守约方应及时申请鉴定,即便对方对鉴定初稿提出异议,只要鉴定机构书面回复、程序合规,法院通常采纳鉴定结论。
2.工程增项务必留存微信、录音等沟通记录,合同若约定口头变更风险由发包方承担,法院会将实际完工增项计入施工总量,减少应退还工程款差额。
3.工期延误需区分双方过错:若存在未结算增项、双方未确认增量价款,法院大概率不单独支持逾期违约金;签订承揽合同时可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由违约方承担,否则该类支出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贾沛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