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沛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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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沛真律师代理孙某砂石货款纠纷案,成功驳回一审败诉裁定,追回全部货款49万余元

作者:贾沛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次举报
2026-08-13

一、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孙某军通过司法拍卖竞得案涉石场51%采矿权,因采矿权证无法完成变更登记,只能借用第三方建工集团资质,以该公司名义与中铁某局签订砂石供应协议,全部砂石均由孙某军自行组织开采、运输, 为案涉交易实际供货人;案涉对账手续、增值税发票虽均以第三方公司名义出具,但全部供货成本、履约事务均由我方当事人负责。

供货结束后中铁某局长期拖欠砂石货款494673.91 元未结清。我方代理孙某军向法院起诉,主张由中铁某局直接向其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法院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以案涉合同签约、结算、开票主体均为第三方建工集团,孙某军并非形式合同相对人为由,判决驳回我方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孙某军自行承担。

我方代理孙某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经法院组织调解,中铁某局、第三方建工集团、我方当事人三方达成一致债权处置方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中铁某局分期将全部欠款直接支付至我方当事人孙某军账户。


二、本案三大核心裁判要点

1.一审固守合同相对性,无债权转让合意时实际供货人无权直接向采购方主张货款 。案涉砂石供应协议、结算单、发票主体均为第三方公司,书面合同仅约束中铁某局与名义供货企业。在三方未统一确认债权归属、未完成债权转让前,即便孙某军是真实实际供货人,也无法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买方,一审驳回我方诉请符合基础合同裁判规则。

2.二审三方共同确认债权归属,名义供货方放弃收款权利,我方当事人可直接受偿全部货款。二审阶段我方完整提交拍卖文书、石场经营协议、送货履约凭证等证据,证明孙某军系案涉货款实际权利人。第三方建工集团当庭认可债权归属,自愿放弃收款权利,三方一致同意欠款直接支付给我方当事人,该合意合法有效,法院据此出具调解文书保障我方当事人回款。调解可设置加速到期违约条款,全方位保障我方当事人回款权益。

3.经我方协商谈判,调解协议约定六期分期付款方案,同时增设违约加速到期条款:中铁某局任意一期款项逾期未足额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立即到期,我方当事人可就全部未付款申请强制执行,违约方还需按同期 LPR 支付逾期利息,极大降低回款拖延风险。

 

 

三、处理结果

1.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孙某军全部诉讼请求, 审案件受理费4810 元由孙某军负担;


2.二审调解:中铁某局分六期向孙某军支付货款合计 494673.91元,2024  3 月至 8 月每月分期支付;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全部剩余款项一次性到期,中铁某局以全部未付本金为基数,自违约之日起按 LPR 支付逾期利息。

 

 

四、办案心得

1.本案为矿山砂石借用资质供货典型维权案件,我方代理孙某完整走完一审败诉、二审调解回款全流程,清晰体现此类案件诉讼难点与最优解决路径:仅持有实际供货证据、无书面债权转让文件时,单独起诉采购方极易因合同相对性败诉;诉讼中促成买方、名义供货企业、实际供货人三方调解,是实现实际权利人直接收款的高效方式。

2.同类案件代理实操提示:代理借用资质实际供货主体维权时,前期务必完整留存采矿权拍卖材料、现场供货记录、经营成本凭证等实际履行证据;一审败诉后二审重点推动三方债权确认,在调解中争取直接收款权利,并增设加速到期、逾期计息条款,最大限度保障委托人回款权益;若无法达成三方合意,可指导委托人先行与名义签约企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另行起诉。


贾沛真律师(联系电话:19969237679),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全国百强所)高级合伙人、权益合伙人。执业8年,专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38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股权纠纷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1530120********38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