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杨某银以个人名义对外出租钢管、扣件等建筑设备, 2015 年签订租赁书面合同,合同抬头虽标注两家公司,但仅杨某银、田某林(合同署名田某)个人签字,两家公司均未盖章,后出具书面说明,相关公司明确放弃案涉债权,实际出租人为杨某银。
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物资维修、损坏赔偿、逾期按欠款总额10%
计违约金。原告分多批次交付租赁物资,被告田某林陆续返还全部钢管、扣件、跳板,但仅支付3000 元押金,长期拖欠租金、维修赔偿款。
田某林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
被告未提交任何抗辩证据,法院结合出库、入库单据、合同、情况说明核算款项,扣除无依据清洗费、合理扣减后支持我方主要诉求。
二、本案三大核心裁判要点
1.合同仅有自然人签字、公司未盖章且公司放弃债权,实际自然人系合法出租主体租赁合同载明的甲乙公司均未加盖公章,仅杨某银、田某林签字,相关公司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案涉债权全部归杨某银、不再主张权利,法院认定杨某银为本案适格原告,享有完整收款权利。
2.承租方缺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法院结合全套出入库单据核算合法欠款被告田某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原告完整提交租赁合同、出库单、入库返还记录,法院仅剔除无证据佐证清洗费用,对有单据支撑的维修、赔偿、租金予以认定,扣减3000 元押金后确认应付余款。
3.合同约定 10%总额违约金标准合理,缺席违约方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书面明确约定逾期付款按全部欠费10%支付违约金,标准未显著过高,法院按照最终认定欠款本金计算对应违约金,全额支持我方违约金主张。
三、判决结果
1.准许原告杨某银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
2.被告田某林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及维修赔偿合计14073.58 元;
3.被告田某林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违约金 1407 元;
4.义务人逾期付款,按民诉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四、办案心得
1.建筑器材租赁交易中若合同抬头为公司、实际由个人出资经营、单据均由个人保管,务必提前让名义公司出具债权归属说明,锁定原告主体资格,避免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2.承租方失联、拒不出庭是租赁纠纷常见情形,代理时务必完整留存每一批次出库、入库返还凭证,清晰记录物资缺损、未校直、缺配件情况;缺少单据支撑的清洗、整理类费用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起诉金额需合理取舍。
3.可在合同中约定固定比例违约金,相比高额日息条款更容易被法院全额采纳;若同时起诉多名人员,庭审中可根据证据情况撤回对无责任被告起诉,简化审理、减少诉讼成本。
贾沛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