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亦垠,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被告:乙,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河南**律师事务所。
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孩子抚养权,婚生子丙抚养权归男方乙;丁抚养权归女方甲,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双方无财产分配,婚前婚后各自名下财产由双方各自拥有,双方无债务纠纷,双方承诺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承担。
四、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甲自行承担,原告甲放弃其他诉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唐亦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