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亦垠,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男。
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
二、婚生男孩丁随原告甲生活,被告乙自2024年11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小孩当月抚养费1,500元,被告享有探望权,每两周可探视一次,每次探视一天,寒、暑假期内可随被告乙生活一周;
三、位于河南省南阳市A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西路***号A区西关文化村区域旧区改造(###)*幢*单元****室房屋(房产证号:豫(2022)南阳市不动产权第*****号)归丁所有,剩余贷款自2024年12月起由被告乙偿还;
四、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县**街道办事处**县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房项目***幢*单元*-*-*号(不动产权证:豫(2022)**县不动产权*****号)房屋归原告甲所有。
五、原被告共同债务10万元,于2024年11月30 日前由原被告各自向债权人丙偿还50,000元:
六、录音设备及辅助器材归被告乙所有,原被告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甲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唐亦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