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驾驶小型客车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以及 100 万含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原告起诉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车辆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答辩要求扣除 10% 非医保医疗费,对护理费标准、误工时长、交通费金额提出异议,主张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肇事驾驶员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垫付金额无法核实,本案暂不处理垫付款。法院审理后驳回保险公司非医保用药扣除的抗辩,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款以及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案件核心难点
1、非医保用药扣除抗辩。保险公司习惯性主张扣减 10% 非医保费用,需要审查保险提示说明义务,举证不足则抗辩不能成立。
2、误工费举证瑕疵。原告提供误工材料,但缺少银行流水佐证收入,保险公司对误工期限、误工金额提出异议。
3、护理费、交通费标准争议。双方对护理费单日标准、交通费数额存在分歧,由法院结合伤情酌定。
4、被告缺席审理。肇事驾驶员未到庭,无法查清是否存在垫付费用,垫付款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后续另行结算。
律师代理思路
1、提交事故认定书,锁定对方逆向行驶、事故全责的责任认定,主张原告全部损失由对方承担。
2、整理全套病历、医疗费票据、车辆维修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各项损失真实发生。
3、针对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要求保险公司举证保险条款、投保提示说明义务以及医保内替代用药清单;保险公司举证不足,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4、提交误工证明,结合伤情主张合理误工损失,同时申请司法鉴定确认三期期限。
5、主张鉴定费、诉讼费属于查明事故损失的必要支出,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6、预判被告缺席导致垫付金额无法核实,同意垫付款另案处理,优先保障原告拿到赔偿款。
案件最终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驳回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判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46147.71 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 2060 元,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法律启示
1、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发生碰撞,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损失优先由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
2、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必须举证已对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同时提交同类替代药品明细,举证不能,法院不予支持。
3、交通事故案件的鉴定费、诉讼费,法院可判令保险公司承担。
4、肇事方缺席庭审,无法核实垫付金额的,法院可不在本案处理垫付费用,双方可另行结算。
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