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与被告驾驶登记在其父亲名下小型轿车相撞,原告受伤。交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方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虽已达退休年龄,但仍在企业从事门卫、保洁、装卸工作。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 210 日、护理期 90 日、营养期 90 日。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 150 万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抗辩扣除救护车费、10% 非医保用药,不认可误工费。事故后驾驶员垫付 2000 元,法院一并处理垫付款返还。
案件核心难点
1、主次责任比例划分。非机动车主要责任、机动车次要责任,江苏地区需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比例。
2、退休人员误工费认定。伤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保险公司直接拒赔误工费,需要提交用工证明、工资材料,辅以法院调查核实来佐证误工损失。
3、非医保用药、救护车费用抗辩。保险公司主张剔除救护车费以及扣减 10% 非医保医疗费,需要保险公司举证保险提示说明义务、非医保替代用药清单。
4、车辆登记所有人责任认定。车辆登记在驾驶员父亲名下,需判断登记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5、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过错打折。结合双方事故责任,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按比例核减。
律师代理思路
1、提交事故认定书,依据江苏地方裁判规则,主张非机动车主责、机动车次责情形下机动车方承担 40% 赔偿责任。
2、提交单位工作证明、工资材料,并申请法院向用人单位核实工作事实,证明退休后仍有稳定收入,主张误工费。
3、反驳保险公司扣救护车费、非医保用药的抗辩,救护车费属于法定医疗费范畴;保险公司无法举证保险提示说明义务与替代药品清单,该扣除主张不能成立。
4、申请伤残及三期司法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残疾赔偿金、三期费用计算依据。
5、核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被告责任比例折算;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驾驶员返还垫付的 2000 元。
6、依据保险法主张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按败诉比例分担。
案件最终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总损失 187973.88 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 120000 元,商业三者险赔付 27189.55 元,合计赔付 147189.55 元;其中向原告支付 145189.55 元,向驾驶员张云飞返还垫付款 2000 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 4420.59 元,原告负担 1916.35 元,人保苏州公司负担 2504.24 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律启示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非机动车负主责,江苏司法实践机动车方一般承担 40% 赔偿责任。
2、退休人员并非一律没有误工费,如有证据证明仍在务工、存在实际收入减少,误工费可依法支持。
3、救护车费用属于医疗费范畴,保险公司不能单独剔除;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必须完成保险提示说明及替代用药举证,举证不能抗辩无效。
4、鉴定费属于确定事故损失的必要支出,依法可由保险公司承担。
5、交通事故侵权人垫付的款项,法院可判令保险公司直接返还垫付人,简化结算流程。
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