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为非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交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五金机电商行。原告起诉主张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合计 32839.67 元,并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被告收到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经司法鉴定,原告误工期 90 日、护理期 30 日、营养期 30 日。被告事故后垫付 3002.96 元,法院在赔偿款中予以抵扣。
案件核心难点
1、被告缺席庭审。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无答辩、无举证,需要我方完整举证形成证据链,支撑全部诉讼请求。
2、个体工商户误工费认定。原告为个体户,如何举证经营情况,按零售行业标准核算误工费;经营租金能否单独作为误工损失主张存在争议。
3、辅助器具费举证门槛。护腿垫费用,缺少医嘱佐证,法院不予支持,涉及康复类用品举证要求。
4、各项损失逐项核验。医疗费需要剔除不合理扣费项目,财产损失仅有维修收据,需要法院采信。
5、垫付费用抵扣。将被告已经垫付的款项在总赔偿金额内扣减,计算最终应付金额。
律师代理思路
1、完整提交全套证据,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报告、营业执照、维修收据等,在被告缺席情况下构建完整证据链。
2、举证个体户经营资质,提交营业执照,主张按照零售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区分经营租金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不单独主张租金损失。
3、区分辅助器具费用,对于没有医嘱的护腿垫,预判不被支持,优先聚焦法定赔偿项目。
4、申请司法鉴定确定三期期限,以此作为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的计算依据。
5、核算总损失,扣除被告已垫付费用,明确最终赔付金额;主张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按责任承担。
案件最终判决
一审法院缺席审理,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25983.67 元,由被告全额承担,扣除被告垫付 3002.96 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 22980.71 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 2060 元,原告负担 618 元,被告负担 1442 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律启示
1、交通事故被告收到法院传票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依据原告提交证据作出判决。
2、个体工商户因交通事故受伤,可凭营业执照证明行业,参照对应行业标准主张误工费,但店铺租金不能单独作为误工损失主张。
3、购买护具、辅助器具等费用,若无医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4、非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全责方需要全额赔偿伤者医疗费、三期费用、车辆财产损失。
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