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肇事驾驶员驾驶小型轿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原告脑外伤致精神障碍,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肇事驾驶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 100 万商业三者险,车辆登记车主无过错。原告系房产销售,工资为底薪加提成、现金发放,提交误工证明、工作证、工资表主张误工费。一审法院参照房地产业行业平均工资核算误工费。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上诉理由为应当扣除 10% 非医保用药、误工费认定标准过高。二审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案件核心难点
1、非医保用药扣除的举证难题。保险公司主张扣除 10% 非医保医疗费,但仅依据保险条款口头抗辩,未提交非医保药品清单、医保同类替代用药价格等证据,该抗辩很难被法院采信。
2、现金提成岗位误工费举证难。房产销售为底薪加提成、现金发放,缺少完整银行流水,无法直接证明全部实际收入,如何选用合理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是本案关键争议点。
3、脑外伤精神类伤残认定。本次伤残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十级伤残,伤残鉴定的采信与否直接影响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数额。
4、责任比例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江苏地区司法实践一般按 80% 确定赔偿比例。
律师代理思路
1、固定事故、伤情及伤残证据,提交事故认定书、全套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脑外伤精神障碍十级伤残效力,据此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2、组织房产销售从业证据,提交误工证明、工作证、工资表、单位材料,证明原告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业;在完整收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主张参照房地产业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损失。
3、针对非医保用药抗辩进行反驳,明确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费用负有举证责任,无药品明细、医保替代用药证据的,该主张不应被法院支持。
4、厘清各方责任主体,车辆登记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赔偿;损失优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同步处理各方垫付费用结算。
5、逐项核算各项赔偿项目,主张交强险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结合案情合理主张。
案件最终判决
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未能提交非医保药品明细及替代用药方案,其扣除非医保费用主张不予支持;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原告从事房产销售职业,一审采用房地产业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符合裁判规则。保险公司合计赔偿 167871.61 元,扣除垫付费用后尚需赔付 156071.61 元,其中部分款项直接返还肇事驾驶员,车辆登记车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法律启示
1、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医疗费用,不能仅凭保险条款口头抗辩,必须提交非医保药品清单、医保同类替代用药价格等证据,举证不能,法院不予支持。
2、底薪加提成、现金发放工资的岗位,缺少完整银行流水时,凭借工作证明、工资表等材料,可申请参照对应行业平均工资核算误工费。
3、交通事故造成脑外伤,诱发精神障碍,符合鉴定条件的,可评定精神伤残,依法主张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江苏地区司法实践一般按 80% 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