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之六:马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马某某(女)与被申请人马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20日,马某某与马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马某使用砖头对马某某脸部打了一下,致使马某某上唇软组织穿通伤。马某某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南梁派出所报警,后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马某行政拘留十日。为防止再次受到马某的伤害,马某某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经审查,马某某提交的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马某的行为致使马某某面临家庭暴力威胁,马某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裁定:禁止马某实施殴打、辱骂马某某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马某骚扰、跟踪、接触马某某及其近亲属。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有公安部门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案证明。法院作出裁定后,被申请人马某未再实施暴力行为,说明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施暴者发挥了震慑作用,有效维护了妇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