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陈某于 2022 年 5 月到某货物搬运服务个体工商户(下称 “用工方”)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签订一份名为《合作协议书》的文件,约定用工方提供车辆、联系货源、购买交强险与意外险,陈某负责运输并承担油费,收益按比例分配,协议大量条款为用工方免责、约束陈某义务的内容。
2022 年 5 月底,陈某在工作中受伤,随后停止工作。陈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陈某不服,委托王纪伟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与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办案经过
王纪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精准把握 **“名为合作、实为用工”的核心争议,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 ** 三大标准展开代理工作:
1.固定用工管理证据:收集并提交微信工作群(请假群、报单群、工作通知群)聊天记录,证实陈某需按用工方要求请假、报送工作量,接受用工方统一工作安排、纪律约束与奖惩管理。
2.厘清经济依附关系:举证证明用工方掌握货源、客户等核心生产资料,陈某报酬依赖用工方业务,对计价、收益分配无决定权,劳动报酬为其主要收入来源。
3.驳斥 “合作关系”抗辩:指出案涉《合作协议书》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多为用工方免责、陈某义务条款,不符合平等民事主体合作特征,结合实际用工管理行为,论证双方系劳动关系而非合作关系。
4.规范庭审主张:庭审中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关系认定相关规定,以事实用工为核心,清晰阐述双方主体适格、工作内容属用工方经营范围、陈某受用工方管理支配的完整逻辑,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劳动关系。
三、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王纪伟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判决:陈某与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案件诉讼费用由用工方承担。
四、案件要点
1.书面协议不决定法律关系性质:即便签订 “合作协议”,法院仍以实际用工事实为依据认定法律关系,不被协议名称误导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从属性是认定关键:经济上依赖用工方生产资料、组织上纳入管理体系、人格上受规章制度约束,三项特征齐备即构成劳动关系。
3.证据链完整至关重要:工作群记录、报酬发放、工作安排、管理约束等证据相互印证,是推翻不利仲裁裁决、赢得诉讼的基础。
五、律师提示
实践中部分用工主体以 “合作”“承揽” 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责任,劳动者遭遇工伤、欠薪等权益受损时,应及时留存工作证、聊天记录、报酬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梳理事实、固定证据,通过仲裁、诉讼依法确认劳动关系,为工伤认定、待遇主张等后续维权奠定法律基础。
王纪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