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卖房遭遇买方反悔,反被对方以“房屋被查封不得转让”为由索赔21.5万违约金——这是小施面临的困局。普通人面对“查封=不能卖”的认知陷阱,往往只能自认倒霉。张宇波律师接手后,没有陷入查封效力之争,而是精准锁定买方真实违约原因,凭借通话录音、中介证言等关键证据,成功证明违约方是买方。最终法院不仅支持解除合同,更判决买方支付16.5万元违约金,反诉请求全部驳回。
一、合同签了、定金付了,买方却突然“不玩了”
2021年5月,小施与小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15.08万元出售江阴一套房产,买方应于6月18日前付清全款。然而合同签订后,买方迟迟未付款。6月23日,小施致电催款,对方明确表示“不要房子了”。更棘手的是,买方随后发现该房屋早在4月19日已被法院查封,随即反咬一口——主张小施隐瞒查封事实、违法转让被查封财产,不仅要求返还5万定金,还索赔21.5万元违约金。
二、买房人耍赖的“三板斧”,差点唬住所有人
庭审中,买方祭出三道防线:第一,主张双方有口头约定——“贷款不通过合同作废”,现因房龄超标贷不了款,不构成违约;第二,援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声称被查封房产不得转让,卖方违约在先;第三,指控小施隐瞒查封事实,违反诚信原则。
这三板斧看似环环相扣,实则漏洞百出。但如果没有专业律师介入,普通人很可能被“查封=不能卖”的法律错觉吓住,要么低价和解,要么反过来赔钱。
三、张宇波律师如何三招拆解买方“套路”
张宇波律师执业于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经济合同与房产纠纷领域,年办案超百件。面对买方精心编织的违约借口,他没有被对方牵着鼻子走,而是抓住三条主线逐一击破:
第一招:用证据戳破“贷款不成”的谎言。 买方声称因房龄超标贷不了款,但中介证言显示:平安银行已明确答复贷款审批通过,是买方自己嫌利率高、又找其他银行对比,最终因“老婆不肯签字”才放弃。张律师当庭提交的通话录音更是一剑封喉——小施质问“你们是贷得到的,你们不要”,对方回答“违约这个事情我是不认的”,未对“贷得到”作任何反驳。
第二招:用法律击碎“查封=不能卖”的认知陷阱。 买方援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主张合同无效,张律师精准指出:司法查封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义务人清偿债务后即可申请解封。小施卖房的目的正是筹款还贷,只要在银行实现抵押权前还款,查封即可解除、过户即可办理。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查封不构成小施的违约事由。
第三招:锁定“口头约定”的举证责任。 买方主张“贷款不通过合同作废”的口头约定,但张律师指出:即便有此约定,也应在签约后两天内告知终止——买方拖了近一个月才说“不要了”,早已不符合约定条件。更何况,买方真实原因是“利率太高+老婆不同意”,与贷款能否批下无关。
四、从“被索赔21万”到“获赔16.5万”的逆转
法院最终认定:违约方是买方小祝,判决解除合同,买方在扣除已付5万定金后,再向小施支付16.5万元违约金;买方全部反诉请求被驳回。张宇波律师不仅帮当事人守住了5万定金,还额外拿回了16.5万赔偿——从“被告席上的被索赔方”变成了“胜诉方”。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房屋买卖中,“查封”不等于“不能卖”,“贷款难”不等于“可以随便反悔”。口头约定如果没有写入合同、没有证据支撑,在法律上几乎等于不存在。张宇波律师,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苏州大学,执业以来深耕经济合同、房产纠纷等领域。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纠纷,与其在对方编织的法律陷阱里被动挨打,不如让专业的人帮您看清局面、拿回公道。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张宇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