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从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5月12日,被告乌兰察布市XX商贸有限公司从原告处乌兰察布市集宁区XXX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购买 0#柴油,数量为 31603 升,约定单价 5.58元/升,共计货款176346元。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为 2021年5月15日之前,违约责任为甲方逾期付款,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又于 2023 年2月22日签署了《结算单》,被告承诺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但一直未兑现。截止目前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原告委托本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XX商贸公司辩称被告已经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了本案诉争货款,不存在欠付货款及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乌兰察布市亏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XX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6346元及利息。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双方存在柴油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及庭审陈述,能够确认双方对买卖合同结算数额并无争议,被告应当按照结算数额全额支付货款,被告抗辩以汇票支付完成,但生效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请内蒙古XX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涉票据款及利息的诉请,被告欠付原告176346 元的货款实质上未予清偿,被告应当支付案涉欠付货款,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 176346 元的诉请,应予支持。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