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24 年 08月07日,岳XX因左脚小趾外侧患有肉刺,前往XX医院就医,原告挂号医生是王院长,但实际手术大夫是其他医生。术前医生未对岳XX身体做 任何检查便对岳XX左脚肉刺进行手术切除,术后也没有告知岳XX注意事项便通知原告回家休养,三天后岳XX前往被告处换药发现伤口边缘化脓,之后伤口溃烂一天比一天严重。于是岳XX从2024 年 09月04日至2024年11月29日一直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诊断为足溃疡、皮肤和皮下组织局部感染,手术后切口感染,被告为岳XX支付了住院期间所有的医疗费,岳XX在被告处住院86 天伤口仍未见好转。2024年12月02日被告的120救护车将岳XX送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感染,伤口愈合不良,左足第五趾指关节破溃。2024 年 12 月17日,岳XX前往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出院,住院 8 天,诊断为左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伴坏疽、左下肢皮肤缺损。2024 年12 月27日又前往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住院治疗,于 2024 年12月31日出院,住院4天,诊断为左足趾破溃伴感染。2024 年 12 月 31 日,岳XX前往中国人民解 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中心住院治疗,于 2025 年 01 月 19 日出院, 住院 19 天,诊断为做足手术后切口感染。
2025 年 03 月 27 日岳XX再次前往首都医科大学 附属北京积水潭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下肢干性坏疽(左足)、疼痛、皮肤感染。基于以上事实,被告作为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在实施左足皮肤肿物切除手术前,未告知岳桃枝手术风险,也未建立门诊病历,更未评估岳XX基础疾病, 且因操作不当以及处理不及时导致病情恶化,产生左足趾破溃感染,多脚趾丧失功能,左下肢无法行动,需要依仗轮椅行走的严重后果,案涉当事人岳XX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因骨髓炎于家中死亡.
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京中衡司法鉴定所2026 临鉴字第 706 号】司法鉴定意见明确:医专附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足部感染、坏疽、骨髓炎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次要至同等原因;因患者院外死亡、无死前完整病历、未行尸体解刨,具体死亡原因无法明确,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无法判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计 571974.39 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才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的中衡司法鉴定所[2025]医鉴字第 706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足部感染等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次要至同等原因;与被鉴定人死亡的因果关系无法判断。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