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被告人王XX在经营电脑装潢门市部期间,接受定制需求,利用 电脑排版,激光雕刻设备及材料,伪造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公章约27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XX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三年就个月内。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律师提起上诉,经本辩护人辩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律师观点:
一、一审法院认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21枚和企事业单位印章6枚“情节严重”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量刑过重。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数量达到“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二条涉及的入罪标准和升档量刑的标准针对的是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而非本案的印章。适用的对象完全不同,认定的罪名也不一样。一审法院参照五倍的标准直接认定“情节严重”于法无据。是否构成“情节严重”,需要综合考虑涉案公章的数量、重要程度、具体用途、危害后果、违法所得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等情节,综合评价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上诉人伪造的21枚国家机关印章和6枚企事业单位印章,均未实际用于实施其他严重违法犯罪活动,未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实质性的干扰和破坏,也未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未给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及审理阶段,均无证据证明因上诉人伪造的印章被使用而导致相关行政行为无效、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等严重后果;上诉人并非主动积极地追求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其伪造印章的初衷是满足部分客户的定制需求,从而获取少量非法利益,主观上的恶性相对较小。与那些专门以伪造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为业,多次、大规模伪造印章并用于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严重犯罪活动的行为人相比,上诉人的行为情节明显较轻。参考类似案例的裁判标准,在多地法院审理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件中,对于伪造印章数量在20枚左右,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较小的被告人,并未认定为“情节严重”,而是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原审判决未充分考虑上述情节,直接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量刑过重。
二、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又是初犯、无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小,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且有无法服刑的严重疾病,具备多个法定或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适用缓刑。
上诉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较小。上诉人在实施本次犯罪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并非惯犯或职业从事伪造公章的犯罪分子,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改造难度较低,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非法所得,且愿意主动缴纳罚金。上诉人患有无法羁押的严重疾病,随时出现生命危险。具有客观上无法收监的事由。
综上两点,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量刑过重,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有的多项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改判缓刑。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