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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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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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内部调整薪酬,法律是否调整?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09日 2179人看过 举报

2025-07-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08年,用人单位下发通知,任命原告XX为单位的部门副主任,原告认为其工资等级下调,工资下降,既没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启动降薪程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降薪协议,单方面降低一个工资等级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形成克扣员工工资的事实。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被告支付由于 2008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单方面降低一个等级岗位工资,形成克扣2008年11月至2024年9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共计18万元。被告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发表答辩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由法律进行调整,故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被告作为原告的原用人单位,根据“以岗定薪、以能定资、以绩定奖、以市场为参照”薪酬分配基本原则去调整企业内部员工等级岗位工资,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企业内部如何定岗、定级、定薪、定奖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原告的诉求不应由法律进行调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庞律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主任,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监事长,乌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
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1150920********14 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