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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伯杰律师辩护容留卖淫案:六旬房东获利2.4万,如何争取缓刑免收监?

发布者:徐伯杰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4日 2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起看似“铁证如山”的容留卖淫案,被告人谭某某面临法定刑期可能实刑的风险。辩护律师徐伯杰精准把握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免于牢狱之灾。

一、案件描述:闲置农房里的“灰色收入”

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浙江慈溪某村民谭某某将其自有的甲镇乙村一处房屋出租给姚某、颜某某两名女性。在明知二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谭某某未加制止,反而多次容留她们在屋内交易,并从中收取“房租”或“好处费”,累计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4000元。

两年间,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固定了多达十余次具体卖淫事实,涉及严某某、刘某某、石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多位嫖客,时间、地点、人员均清晰可查。2021年11月某日,谭某某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办案过程:律师抓住三个关键“减刑阀门”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徐伯杰律师接受委托。面对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不利局面,徐律师没有盲目做无罪抗辩,而是围绕《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制定了“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悔罪表现”的务实辩护策略。

第一时间促成认罪认罚: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徐律师协助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获得公诉机关从宽量刑建议。

预缴违法所得与罚金:审理期间,徐律师建议当事人主动向法院预缴全部违法所得24000元,并表明愿意接受罚金处罚,以实际行动修复法益损害。

强调人身危险性低、适用缓刑条件:徐律师指出谭某某年逾六旬,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不具有再犯危险性,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要件。

庭审中,慈溪市检察院检察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徐伯杰律师对量刑建议表示认可,并补充阐述了当事人家庭需其照顾等酌定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幅度内从宽处理。

三、判决结果:有期徒刑缓刑,免于实刑收监

2022年7月,慈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被告人谭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违法所得二万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从轻意见,认为谭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预缴违法所得,悔罪表现明显,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生效后,谭某某未被收监,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监管规定即可。

四、点评分析:律师如何让“应罚”变“可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小案精办”范例,对普通民众和刑辩同行均有启示:

“认罪认罚”不是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减刑筹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徐律师在事实无法推翻的情况下,果断引导当事人走认罪认罚程序,换取公诉机关“附条件”的量刑优惠,这是缓刑落地的制度基石。

退赃退赔的“时间点”至关重要。本案中,律师不仅在口头上表示悔罪,更在判决前预缴违法所得和罚金,这比判决后被动执行更能体现主观悔过诚意,法院将其明确列为从轻情节,足见“行动胜过言语”。

缓刑的适用标准——不仅看罪刑,更看人。容留卖淫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本案获利2.4万,不属于“情节严重”,具备缓刑空间。但能否适用,关键看被告人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徐律师通过举证当事人高龄、初犯、家庭稳定等个人情况,消除了法庭对“再犯风险”的顾虑,最终将“可以适用缓刑”变为“应当适用缓刑”。

对公众的警示:出租房并非“一租了之”,若明知租客从事违法活动仍提供场所,即便不直接参与分成,也可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犯或单独犯罪。本案中谭某某“知情不阻”且持续收费,正是法律惩处的“间接故意”形态。律师虽成功争取缓刑,但前科记录、罚金和违法所得追缴,仍是沉重的法律代价。

结语:徐伯杰律师在本案中的精准策略表明——面对“铁案”,辩护空间不在“否定事实”,而在“挖掘情节”。通过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强调人身危险性低等组合拳,完全有可能将实刑风险化解为缓刑结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当事人而言,一位专业刑事律师的价值,往往就体现在这“一年八个月”是关在看守所,还是回家过年。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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