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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赏竟成定罪关键?徐伯杰律师力辩“榜一大哥”佣金分成,助畅某某获缓刑判决

发布者:徐伯杰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4日 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这场“表演”不是艺术,是犯罪。打赏的钱不是荣耀,是证据。徐伯杰律师把“百分比”变成了缓刑的阶梯。

  01案件描述:从“榜一”到被告席

  2021年夏天,福建的畅某某,还是一个在“九五”APP上拥有两百多场直播记录的主播。ID“某东某东”的他,通过言语挑逗、裸露下体等方式进行淫秽表演,吸引用户充值VIP月卡和购买虚拟“钻石币”打赏。平台抽走20%后,他提现80%,非法获利1.4万余元。

  这还只是“线上生意”。他的微信朋友圈,20部淫秽视频、4张淫秽图片,以“私聊红包”形式流出,又为他赚了278.8元。

  2021年9月日,畅某某在福建家中被宁波警方抓获。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02办案过程:认罪认罚下的“缓刑谈判”

  证据链条清晰——电子数据、淫秽鉴定、直播录像、转账记录、证人证言一应俱全。对于辩护律师徐伯杰而言,本案的核心战场不在事实定性,而在量刑协商。

  被告人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愿意认罪认罚。徐律师以此为支点,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与公诉机关达成认罪认罚具结,争取到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他指导当事人在2022年6月——即开庭前——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高于实际获利金额),用“超额退赃”向法庭传递真诚悔罪的态度。

  庭审适用简易程序,徐律师没有纠缠于“是否构成犯罪”的无效抗辩,而是聚焦于“从轻情节的叠加”: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偶犯。这一策略,成功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转化为法院的最终判决。

  03判决结果:缓刑落地,罚金与没收并行

  2022年8月,宁波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罪名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附加刑: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追缴:扣押违法所得2万元(含超额退缴部分)予以没收;

  没收:作案工具手机1部。

  判决书特别指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这正是徐伯杰律师所追求的“实刑转缓刑”的实质性辩护成果。

  04点评分析:虚拟礼物,实打实的罪证

  本案对网络直播行业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

  “打赏分成”是核心定罪逻辑

  畅某某通过平台规则将虚拟钻石币兑换为人民币,平台20%、主播80%的分成比例,直接证明了“牟利目的”。每一笔“保时捷”“避孕套”礼物,都是法庭上计算非法所得的直接证据。

  认罪认罚+超额退赃=缓刑敲门砖

  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徐伯杰律师没有选择无罪辩护,而是精准利用《刑法》第67条坦白情节、第72条缓刑条件,通过“认罪认罚具结+主动退缴”组合拳,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幅度的从宽空间。特别是退缴金额超出实际获利,这一细节增强了法官对“悔罪表现”的内心确信。

  微信传播与平台直播,属同一罪名的不同手段

  尽管微信发送淫秽视频获利仅278.8元,但法院将其与直播行为合并评价,整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提醒公众:无论线上直播间,还是私域朋友圈,传播淫秽内容牟利,一律入刑。

  缓刑不等于无罪

  虽然畅某某免于监禁,但刑事案底、罚金、没收手机、违法所得追缴——这些法律后果将伴随其一生。尤其对于年轻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流量变现更需守住法律底线。

  普法小贴士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1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缓刑适用条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违法所得追缴:即使退缴金额高于实际获利,法院仍可依法没收,超额部分不会退还,但可作为悔罪表现纳入量刑考量。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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