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伯杰律师 09:00-21:59
徐伯杰律师
秉人性之义,亮法律之剑!
13655848858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徐伯杰律师精准辩护:从参与走私767吨冻品到获缓刑,他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关键转折?

发布者:徐伯杰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4日 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起涉案767吨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五名被告人面临“情节严重”的法定刑档。面对堆积如山的证据和严厉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彦某的辩护人徐伯杰律师通过精准定位从犯地位、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功为当事人将刑期“拉”至二年缓刑二年,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有效辩护。

案件描述:767吨冻品背后的“角色”

2021年下半年,文某某、卓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从境外走私牛肚、猪胃等国家禁止进口的冻品。他们出资购买“新运盛20”船,招募船员从宁波奉化海域出发,至公海过驳冻品后运回,在莼湖街道鸿峙码头卸货并销往国内。

截至2022年3月某日案发,该团伙共走私冻品767.332吨。这个数字,直接触及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走私数量超过五吨”的“情节严重”红线。

在团伙分工中,被告人彦某的角色是码头场内货车驾驶员——负责将吊机卸下的冻品从码头运至货车上。他参与的4次走私活动,对应总量约767.332吨。

与其他被告人相比:

禹某、冷某某负责提供吊机并吊装(更接近核心环节);

闫某某仅参与2次,走私数量363.154吨(参与度更轻)。

彦某的参与次数虽多,但角色偏向执行层面的运输,而非组织、指挥或核心对接。这一细节,成为后续辩护的关键切口。

办案过程:三步精准辩护策略

第一步:锁定“从犯”定位

徐伯杰律师介入后,没有纠缠于事实层面的争议——彦某本人对指控供认不讳,且微信记录、同案供述等证据确实充分。辩护的主攻方向转向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徐律师重点论证:

彦某系被招募的务工人员,并非犯意提起者或组织者;

其驾驶货车的行为属于物理性辅助,不涉及走私核心环节(境外接货、码头对接、销售分赃);

参与次数多,但每次均是“听从指令完成运输”,对犯罪进程的控制力极弱。

第二步:用“认罪认罚”争取最大量刑折扣

案发后,彦某主动配合侦查,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徐律师及时向法庭强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结合《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的从犯,应给予更大程度的从宽幅度。

第三步:用“实缴”体现悔罪诚意

在法院审理期间,徐律师说服彦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9000元,并预交罚金50000元(该金额与最终判处罚金一致)。这一举动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认罚”的实质性表现,比单纯口头认罪更具说服力。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将“上缴违法所得”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之一。

判决结果:刑罚“降档”处理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构成);

主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附加刑: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违法所得:9000元予以追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比法定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彦某最终获刑二年(且适用缓刑),属于减轻处罚后的结果,体现了法院对其从犯地位和认罪认罚情节的充分采纳。

而同样参与4次、走私767吨的禹某和冷某某,因负责吊机核心环节,分别获刑三年缓刑四年、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也更高)。彦某的量刑在同类被告人中相对较轻,印证了辩护策略的有效性。

点评分析:三个值得关注的辩护逻辑

1.从犯辩护的“精细化”操作

本案中,徐伯杰律师没有简单重复“系从犯”这一结论,而是通过横向对比各被告人的分工,凸显彦某角色的辅助性。法院在判决中单独列明“彦某和卫某某负责卸货码头场内货车驾驶工作”,而对禹某、冷某某则明确“负责提供吊机并将冻品吊装至货车上”——这种区分表述,正是辩护意见被采纳的侧面印证。

2.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的“叠加效应”

本案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但并非所有人都预缴了罚金(判决中仅写明“罚金已缴纳”)。彦某在判决前预缴5万元罚金和9000元违法所得,使法院在量刑时有了“确已悔罪”的客观依据,从而在缓刑适用上更为确定。《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包括“有悔罪表现”,而预缴罚金是最直观的悔罪证明之一。

3.对“情节严重”的量刑突破

767.332吨远超“情节严重”的5吨门槛,法定刑起点为五年以上。但法院最终对彦某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核心依据是《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意味着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案正是这一条款的典型适用。

延伸思考

对当事人而言,本案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参与走私链条中的辅助角色,即便涉案总量巨大,仍有通过精准辩护实现“降档”量刑的空间。但同时也需注意,本案五名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并最终适用缓刑,与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密不可分。若存在前科、拒不认罪或隐匿违法所得,结果可能截然不同。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徐伯杰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9
  • 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 执业9年
    • 13655848858
    • 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 用户采纳

      4次 (优于86.4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9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527分 (优于91.2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1小时内

    • 投稿文章

      12篇 (优于98.47%的律师)

    版权所有:徐伯杰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64577 昨日访问量:5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