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我是本案原告(出借人)的代理律师。多笔微信、银行转账借款,借条只有男方一人签字,我方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共同还本付息。
案件基础事实
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男方分三次向我方当事人借款,有借条、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合计出借十余万元,约定了利息,同时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
其中一笔大额借款到账后,男方随即向其配偶进行转账。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仅偿还一小部分款项,剩余本息拒不归还。
我方起诉,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剩余本金、利息,同时赔付律师费、保全费。
被告抗辩:配偶未在借条签字、对借款不知情;款项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配偶无需担责;律师费按实际支出金额认定。
我方核心代理观点
1.借贷事实证据完整,借款本金利息应当得到支持
多笔借款均有借条原件、完整转账记录,款项实际交付,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于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我方主动按照司法保护利率主张,于法有据。已经偿还的部分,依法优先抵扣本息。
2.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金额没有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其中大额借款到账后,借款人立刻向配偶转账,款项流向可以印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虽配偶未在借条签字,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负有共同还款义务。
3.律师费、保全费属于实现债权合理开支,应当由被告承担
借条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出借人维权产生律师费、保全费,该约定合法有效,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一审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借贷成立,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受保护范围内的利息,共同承担实际支出的律师费以及财产保全申请费,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律师办案感悟
1. 借条只有一方签字,不代表一定是个人债务。结合借款时间、金额、资金流向,依然有机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2. 出借款项尽量留存完整转账凭证,备注借款;借条写明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
3. 利息约定不能超过法定LPR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会保护。
陈志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