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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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案例:虽然配偶一方未共同出具借条,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18人看过 举报

2026-08-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我是本案原告(出借人)的代理律师。多笔微信、银行转账借款,借条只有男方一人签字,我方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共同还本付息。

案件基础事实

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男方分三次向我方当事人借款,有借条、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合计出借十余万元,约定了利息,同时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

其中一笔大额借款到账后,男方随即向其配偶进行转账。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仅偿还一小部分款项,剩余本息拒不归还。

我方起诉,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剩余本金、利息,同时赔付律师费、保全费。

被告抗辩:配偶未在借条签字、对借款不知情;款项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配偶无需担责;律师费按实际支出金额认定。

我方核心代理观点

1.借贷事实证据完整,借款本金利息应当得到支持

多笔借款均有借条原件、完整转账记录,款项实际交付,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于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我方主动按照司法保护利率主张,于法有据。已经偿还的部分,依法优先抵扣本息。

2.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金额没有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其中大额借款到账后,借款人立刻向配偶转账,款项流向可以印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虽配偶未在借条签字,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负有共同还款义务。

3.律师费、保全费属于实现债权合理开支,应当由被告承担

借条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出借人维权产生律师费、保全费,该约定合法有效,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一审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借贷成立,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受保护范围内的利息,共同承担实际支出的律师费以及财产保全申请费,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律师办案感悟

1. 借条只有一方签字,不代表一定是个人债务。结合借款时间、金额、资金流向,依然有机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2. 出借款项尽量留存完整转账凭证,备注借款;借条写明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

3. 利息约定不能超过法定LPR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会保护。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已连续执业超20年。自2002年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办理办理房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1350120********78 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