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陈志祥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福建-福州专职律师
13809517130

服务地区:福建

咨询我
09:00-21:59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案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套取银行贷款,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对方起诉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24人看过 举报

2026-08-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我是本案被上诉人一方的代理律师。本案争议核心是一份虚构房产的买卖合同,原告主张双方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关系,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一审驳回原告诉请,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基础事实

我方当事人亲属代我方当事人签署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出售一处建材市场店面,交易总价490万元。后续原告向我方当事人账户合计转账260万元。

但关键客观事实:案涉合同指向的这套房产,我方当事人自始至终根本没有产权,名下不存在该套房屋。原告手中没有合同原件,仅持有从银行调取的复印件。双方后续还有多份投资合作协议,存在大量大额资金往来。

原告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契约,返还所谓购房款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关系,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

上诉人二审主要上诉理由:

1. 双方属于亲属关系,交易基于信任,银行审批发放贷款可以佐证房屋买卖真实;收款账户专门开立用于接收购房款,已经完成购房款支付;双方的投资合作文件、其他流水和本案无关。

2. 一审没有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也没有向原告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属于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

我方二审核心代理观点

1.案涉契约并非双方真实房屋买卖合意,房屋标的客观不存在。

案涉合同约定的房产,我方当事人从未取得过产权,不动产登记记录完全没有相关权属信息,属于客观上不存在的交易标的。

契约中没有约定具体房号,房屋指向模糊;签字也并非产权人本人签署,是亲属代为签字。原告手上没有合同原件,仅有银行留存的复印件,足以印证这份文件签署初衷,更多是为办理银行贷款使用,并非真正用于房产交易。

高达490万的大额房产交易,原告没有实地看房,不核实房屋权属,完全违背普通人买房的交易常识。公安机关也已经查实,本案不构成诈骗刑事犯罪。

2.案涉260万元转账,不属于购房款,只是代收的银行贷款资金

该笔款项是银行放贷下来之后转入我方当事人账户,结合双方签署过共同投资合作协议、权益确认书,双方存在大量合作投资与资金往来。这笔资金实质是代收的贷款,并非购房款。我方当事人收到款项之后,已经按照原告的指示完成转出、支取,履行代收代付义务,不能仅凭转账流水就直接认定是购房款。

3.一审程序合法,没有必须释明的法定义务

本案从根源上就不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合同有效或无效的问题。既然基础买卖合同关系根本不存在,自然不存在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定情形,一审审理程序完全合法。原告坚持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主张权利,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合同标的物不明确,原告无合同原件,没有交房、过户、催款等实际履行行为,足以证明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关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高额诉讼费全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律师办案感悟

1. 不是签了买卖合同,就一定存在真实买卖关系。法院会结合:房屋是否真实存在、有无原件、是否实地看房、是否履行交房过户、资金用途、双方其他经济往来,综合判断双方真实意思,而不是只看书面合同文本。

2. 亲属之间交易更要留存完整交易证据。亲属信任不能替代基础交易核查,大额房产交易,一定要核实产权、留存原件,保留看房、磋商、催款沟通记录。

3. 银行贷款材料,不能倒推证明基础交易真实。银行为放贷做形式审查,不等于认可背后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真实。

4. 如果基础法律关系本身不成立,法院没有义务主动提示当事人变更案由、变更诉讼请求,起诉时就要选对法律关系,否则会面临全部败诉风险。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已连续执业超20年。自2002年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办理办理房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1350120********78 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