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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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胜诉案例:因合伙投资亏损诉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投资款,经我方举证答辩后,原告主动撤诉起诉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24人看过 举报

2026-08-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法院立案案由)

我是本案被告的代理律师。原被告双方系老同学,口头合伙做物流项目,原告出资6万元,后期项目亏损,原告不想承担合伙风险,回避合伙事实,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全额返还款项,案件立案后,在我方抗辩压力下,原告最终申请撤诉。

案件基础事实

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双方口头约定合伙做物流项目,各半出资,原告只出钱、不参与经营。原告向被告转账6万元,转账备注直接写明“投资物流”。

后续项目经营出现资金缺口,被告要求原告追加投资被拒绝。物流生意持续亏损,被告自行垫付各项运营成本,之后将物流站点对外转让结束项目。多年后原告以被告删除微信、失去联系为由,按不当得利起诉,要求返还全部6万元及利息。

我方接收委托后提交答辩意见,从法律关系、资金性质、诉讼时效多角度抗辩,最终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我方核心代理抗辩观点

1.案涉6万元属于合伙投资款,根本不满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转账流水备注明确为“投资物流”,款项基于双方口头合伙合意支付,被告取得该笔资金具有合伙合同作为合法依据。不当得利的核心要件是“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本案明显属于合伙投资纠纷,原告选错法律关系,以不当得利起诉,基础就不成立。

2.项目真实经营亏损,应当遵循合伙“共担风险”原则

被告提交货运线路转让协议、付款凭证、仓库租赁、站点对外转让等全套证据,证明物流项目真实开展,存在转让费、租金、人员工资等大量实际支出。合伙经营产生亏损,不能因为投资人不想追加出资,就要求全额拿回投资本金。本案是原告拒绝追加投资,属于己方违约在先。后期转让站点一并移交手机号,是物流行业交易习惯,并非被告恶意失联。

3.原告诉求已经超过三年法定诉讼时效

原告早在项目经营阶段就知晓争议,项目结束距今接近6年。原告与被告是同学,存在共同社交圈,完全具备渠道联系被告主张权利,却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不存在客观无法主张权利的障碍。直至多年后才起诉,诉讼时效早已届满,其诉求依法应当被驳回。

案件处理结果

在我方提交完整答辩与证据抗辩之后,原告选择申请撤回全部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自行承担。

律师办案感悟

1. 转账备注非常关键,流水备注写明“投资”,直接可以否定不当得利。投资有风险,合伙不是保本理财,不能生意亏了就按借款、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本金。

2. 同学、亲友之间口头合伙风险极高,务必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写清出资、分红、亏损承担、退伙条件,避免事后各说各话。

3. 起诉要找准基础法律关系,合伙纠纷硬套不当得利,诉讼逻辑先天缺陷,很容易败诉或者被迫撤诉。

4. 民事诉讼有三年诉讼时效,权利受到侵害要及时维权,消极搁置会丧失胜诉机会。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已连续执业超20年。自2002年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办理办理房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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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120********78 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