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公司法》严格划分了公司内部治理的权责边界,明确规定董事、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会负责选举与解任,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负责聘任与解聘,两类主体的任免权限相互独立、互不交叉,不得混淆适用。董事会仅享有对董事履职行为的监督权,以及向股东会提出董事罢免建议的权利,绝对无权直接决议解除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职务。若董事会越权作出董事解任决议,该决议因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依法会被认定为不成立或自始无效。实务中,很多中小公司因内部治理不规范,常常混淆董事与高管的身份,错误套用高管解聘流程处理董事的人事任免事宜,最终导致解任决议被法院认定无效,公司在诉讼中全面败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董事职务未被合法涤除之前,原董事对外签字、参与经营决策等履职行为依然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合同责任、债务风险等全部由公司承担,极易引发后续的连环合同纠纷、债务追偿诉讼,这也是此类案件中高频出现的败诉核心争议难点。
江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