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能否无缘由解任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与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普通董事在任职来源、任免程序上存在本质区别,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任职目的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公司民主管理,因此依法不适用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无因任意解任制度。股东会无权通过普通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罢免职工董事,擅自作出的职工董事解任决议,因超越法定职权而依法无效,被解任的职工董事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解任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职工董事出现法定不适格情形时,才可依法解除其职务,具体包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实施从业禁止、严重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公司或职工利益等,且解除程序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民主决策完成,股东会不得干预。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区分普通董事与职工董监的法律适用差异,不适用商事委托任意解除规则,同时兼顾职工民主管理权利与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对于公司恶意违法解聘职工董事的行为,当事人除了可以主张确认决议无效外,还可一并主张履职相关的经济损失与名誉权损害赔偿。
江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