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法享有董事无因解任权,即便董事尚在约定任期之内,只要股东会召集程序、参会主体、表决比例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即可直接作出决议解除董事职务,法律并未强制要求股东会必须具备董事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重大失职等正当解聘理由。该项权力属于公司治理领域的强制性法定职权,公司章程、股东内部协议均无权限制、排除股东会此项权利,凡是约定“董事任期内不得随意解聘”“解聘需具备特定事由”的条款,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但股东会无正当理由提前解聘任期未届满的董事,属于单方终止商事委任关系,违背商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董事有权依法向公司主张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剩余任期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履职补贴以及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仅审查股东会会议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一般不对解任事由的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董事职务自股东会有效决议作出当日即发生终止效力,工商变更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不影响公司内部职务解除的法律效力。实务中,此类纠纷高频出现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表决比例不达标等问题,进而引发决议撤销之诉与董监高解任纠纷交叉审理,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与周期。
江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