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最为常见的证据形式。那么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是否是绝对的?
在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但不是绝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法定证据,是法定职能部门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一方或者双方有充分的反驳证据外,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划分当事人责任的基本依据。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应当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即对认定书真实性、内容等事实部分进行审查。但要求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既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也要被法庭依法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