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某不服江苏省某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确认职业伤害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外卖送餐员 职业伤害 不予认定 订单任务期间 自行纠错
【基本案情】
申请人缪某系某公司外卖送餐员。2024年8月9日,申请人在送餐结束返回商圈途中,行驶至京师学院山西边马路时因操作不当自行摔倒受伤,随即报警并就医。经诊断为左中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左环指皮肤挫裂伤。当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某经开区人社局提交职业伤害保障伤残待遇申请。2024年9月26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受伤情形不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1年)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确认为职业伤害。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于2024年9月29日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的认定标准。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款规定,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即从接受订单起至订单完成后一小时内,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职业伤害。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8月9日6时51分开工在线,9时05分完成最后一笔订单,9时10分在返回商圈途中受伤,当日下线时间为9时53分,受伤时间在订单完成后一小时内。据此,申请人受伤时段属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关于是否属于履行平台服务内容问题,应结合外卖送餐员工作的连续性与灵活性进行认定,外卖送餐员的完整工作流程涵盖了“在线待命—接单配送—返程等待”等环节,各环节均应属于履行平台服务内容的组成部分。被申请人仅以“操作不当自行摔倒”“送餐结束返回商圈途中”为由不予确认职业伤害,不符合该办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行政复议机构召集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被申请人召开协调会,进一步厘清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的认定标准,并责成被申请人就案涉职业伤害保障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认可复议机构的处理意见,对申请人的职业伤害作出重新确认。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外卖送餐员等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是新时代城市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事关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在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时,行政复议机关既要严格遵循职业伤害保障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又要立足新就业形态劳动场景的特殊性,以公平公正的审理结果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立足立法本意与外卖行业实际,精准理解适用职业伤害保障相关规定,充分整合行政资源,发挥上级专业指导优势,推动人社部门主动自查自纠、规范职业伤害认定尺度,实现执法层面的自我校正与自我完善,切实维护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了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实现了良好的治理效果。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