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刘德政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
15154170305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2:30

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2026-06-03

李某英诉沐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单位已通过项目参保方式为该类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该类务工人员在相应建设项目工作过程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应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以务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领取退休待遇为由拒绝支付其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一、关于李某英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第一,对于项目参保的方式,相关职权部门先后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此作出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前述规定专门就建筑行业的工伤保险工作做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安排。由此可见,项目参保是指建筑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工程总造价计算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方式。项目参保有利于克服建筑行业农民工多、人员流动大、风险高、难以固定为每个职工参保等不足,“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特点有利于防范用工风险,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伤保险在特殊行业的特殊表现形式,不能游离于工伤保险制度之外,并未排除用人单位为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

第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就包括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故根据该规定,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也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工伤保险中对企业及职工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尤其是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参保、且已参保并缴费的人员,在被认定工伤后应当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某祥建筑公司就涉案项目以项目参保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并取得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明确了参保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工程内容、工程造价、工程地点、预计用工人数、以及保险开始和结束时间等,内容符合项目参保的相关规定,对包含李某英在内的涉案建设工程项目上的用工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且某祥建筑公司实际为李某英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沐川社保中心出具的《建筑项目职工花名册》亦明确李某英为参保人员。李某英于2022年3月18日受到事故伤害时虽超过了女工人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其符合上述关于项目参保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李某英在涉案建设工程项目做工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沐川社保中心应当依法支付其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二、关于李某英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受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川府发〔2021〕10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因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继续按规定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八级工伤职工,除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沐川社保中心不予支付李某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同时,根据前述规定,李某英主张沐川社保中心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法无据,不予支持。鉴于沐川社保中心已依法为李某英核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63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庭审中,李某英对该金额无异议。故在判决撤销《不予支付通知书》的同时,无需再判决沐川社保中心重新为李某英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故直接判决沐川社保中心向李某英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63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