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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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2026-06-03
金某和诉谭某立、周某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超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1.在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时,不能简单地以受害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支持,而应对受害人是否仍在从事某项或多项工作以及受害人受伤前的收入状况进行实质判断。 
2.超退休年龄劳动者误工费的具体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举证,在认定受害人受伤前的具体工作和收入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认定。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金某和的误工费能否予以支持;二是误工费标准如何确认。
 一、关于金某和的误工费能否予以支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见,法律并未对人身损害中误工费的认定作出年龄上的限制,仅明确误工费系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现阶段,在人口老龄化时代背景下,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继续工作、劳动的情形十分常见,该类群体的劳动所得也应当得到认可和保护。本案中,虽然金某和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根据金某和提交的记账本、送货单、企业负责人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其受伤前不仅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而且持续为多家企业提供货运服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其因交通事故受伤而未实际工作,相应的误工损失应当得到支持。 
二、关于误工费标准如何确认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具体到误工损失金额,某和虽无法完整提交为全部企业提供送货服务的实际收入证据,但其提交的为 其中一家企业提供送货服务的送货单及记账本,能够反映其提供的送货服务为按次计费,故金某和属于无固定收入人员,因其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结合金某和为一家公司送货即有4200元/月左右的收入及另外两家企业负责人的证言,法院酌情按照2022年度江苏省城镇私营单位运输业年平均收入标准即69360元计算其误工损失。
 综上,结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误工期240日的专业意见,法院最终支持金某和误工费损失45606.6元。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