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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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物品制造企业专职安保人员在消防管控区内多次吸烟且屡禁不止,能否认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2026-05-29

基本案情

某公司是危险化学物品制造企业,徐某在该公司从事安保工作。某公司制定了《奖惩管理制度》,并组织徐某等员工进行了学习。《奖惩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员工在非吸烟点吸烟,但徐某在工作期间,多次在非吸烟点吸烟,并受到该公司处罚。2024年7月,该公司再次发布《关于重申禁止在非吸烟点吸烟的通知》,重申因企业产品特性,禁止员工在非吸烟点吸烟。2024年11月,徐某再次违规在非吸烟点吸烟,该公司遂以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案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原告请求

徐某起诉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不向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公司是危险化学物品制造企业,其消防安全要求明显高于一般企业,在其制定的《奖惩管理制度》《关于重申禁止在非吸烟点吸烟的通知》中均明确规定,禁止员工在非吸烟点吸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徐某作为具有消防安全防范义务的安保人员,理应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和消防安全防范的相关制度,但其在接受相关培训且因多次违反规定被处罚后,仍对劳动纪律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在公司发布《关于重申禁止在非吸烟点吸烟的通知》后,再次在非吸烟点吸烟,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故某公司有权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是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障生产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重要前提。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企业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予以保障,既是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正常经营秩序的维护,也是对劳动者遵守规章制度和恪守职业底线的正向引导。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